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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所有权问题

上海 05-05 09:46  悬赏 0  发布者:落小夭 给我留言  回答:(2)
Y(被告、被控诉人、上告人)在昭和60年(1985年)3月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在自家所有土地上以3500万日元为工程费用建造房屋的房屋建造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本案建筑工程、本案承包合同、本案房屋)。该合同约定,在施工的工期中,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到中途解约为止的房屋的未完成部分为委托人所有(以下称为本案特别约定)。
    不料,A建筑公司未经Y同意在同年4月将本案建筑工程以2900万日元的价格全部转包给X(原告、控诉人、被上告人)并签订了建筑工程转包合同,不过在该建筑工程转包合同中没有关于所有权归属的约定。
   在X提供材料并投入本案建筑工程的过程当中的同年6月,A建筑公司破产倒闭,而X也因此暂停了本案建筑工程。当时,本案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了整个工程量的不到三成(基本呈现出骨架的形态),而X此时尚未从A处收到任何转包工程款。此外,Y根据当初的约定,按已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给了A建筑公司1950万日元。
   在此情况下,Y在与A建筑公司解除本案承包合同之后,又于同年7月下旬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以未完成房屋为基础将其完工的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同年10月向B支付了工程款项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于是,X将Y告上裁判所,声称因上述事实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并要求Y向其交付本案房屋。即使不能如此,Y在明知本案房屋乃系X所有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工程并取得本案房屋的所有权,故依据民法248条及704条要求Y向其支付补偿金。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驳回X起诉,请问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日本的《建设业法》没有相关的转包的所有权问题啊···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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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5 10:59
长宁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任涌律师
十年法律从业经验
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地区各级法院成功办理数百起案件。
回复时间: 2013-05-05 11:08
这个应当询问到日本法律师,但是根据法的基础原理,x的主张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呵呵。
这个原理不方便在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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