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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

山东-济南 05-06 11:20  悬赏 20  发布者:草原百灵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济南市。
1980年我孩子的母亲去世,1986年单位分配给我宿舍一套63平方米,1996年我经人介绍与宋再婚,(当时她说她男人死了,自己带着6岁的女孩)。1997年参加房改,按当时的政策购买了75%的产权,在夫妻栏中填写了宋的名字信息,并到他单位加盖了公章。并取得了产权证。1997年底我发现宋在外与他人同居,就要求离婚,但她说一定改,没同意。
1998年宋 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当时按照购买价格补偿给她3000元(当时的居委会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邻居等都知情,并借给我钱给了她)。
当时法庭开庭审理时,法官问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答“没有东西”。开庭笔录中记载“3000元为宋婚前带来的,我为了尽快与其脱离关系,就没提出异议。”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离婚后双方无涉。但因本人法律知识的缺失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2001年按政策购买了该处房产的25%产权,并取得了完全产权证,产权证上注明产权人是我,并没有共有人信息。我以为没什么事情了,就将房产证锁入抽屉,安度晚年。没想到离婚13年后,宋拿着单位证明“证明2010年经查刚知道1997年在我这里参加过房改”,又拿着“房管局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证明她还是共有人,将我起诉到法院。
我认为离婚时已经涉及到房产,双方并无异议,而且所有证据均可证明当时宋是明知的,她的代理律师也多次向法官表示离婚时涉及到房产了(中院庭审笔记中记录下来了)时隔13年,已超出诉讼时效。
但法院还是说没有证据证明宋当时知道,判我赔偿她近19万元,逾期不还还要支付2倍利息。我上诉到中院也维持了原判,到了高院,我注明了所有证据均可证明当时离婚时涉及了房产,宋在当时是知情的。但高院却因我没提交新的证据为由,维持原判。
我想知道我再上诉能行吗?有希望吗?我起诉房管局“行政不作为”行吗?代理费用多少钱?法官给我原来的律师施加了压力,你也可以不出庭,写好答辩状,我去出庭你在背后支招也行,代理费不变!
问题补充:
1.超过诉讼时效吗?
2.2001年拿到房产证时,我如果知道还有“共有人”,我就起诉她了,按照当时房产证标注价值2万多元,分给她75%的一半才7、8千元。可现在我要付出19多万元。可以起诉房管局“行政不作为”吗?
3.如果有希望,能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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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06 22:37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回复时间: 2013-05-06 11:42
你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5-06 14:02
您将要解决的问题1、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谁否超出诉讼时效。
追问:

1.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2.可以起诉房管局“行政不作为”吗?

回答:

确定以上问题请携带资料来律师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5-06 20:23
是夫妻共同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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