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王浩  牟金海  陈皓元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单位提前解除合作协议

山东-潍坊 09-02 13:02  悬赏 0  发布者:dzrcjm…… 给我留言  回答:(4)
事实情况是这样的:我与一家私人酒店签订了一年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双方为自然人甲方并未注明企业名称,协议中也没有企业公章只有双方自然人的签字和手印,也未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或公证)。首先这份协议属于合法协议吗?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合作协议中明确了由我作为店长来策划经营此店负责全店的大部分事务,给我的报酬是纯利润的30%。报酬的结算方式为前三个月结一次。以后每一个月结算一次。但是实际操作两个月后,发现事实并非所预想的一样,因为现在这个季节正是酒店的淡季。故甲方以乙方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说从道义上给予我两个月3000元的报酬,并立即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关系。由于合同中未注明我的月工资和违约金。而且也未到结算工资的时间(还差一个月结算)。单位给我每个月1500元的报酬,我觉得太少所以不同意。而且未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为提前通知我。所以就解除协议我们并未达成一致。所以我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权益。我如果要求仲裁的话,能否胜诉?或者可以得到多少报酬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如何核算我的报酬?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02 13:10
协议有效,属于合作关系,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事由或法定条件,不能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08-09-02 13:09
你与该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依据合同法诉讼到法院维权。
回复时间: 2008-09-02 13:26
我是潍坊高律师与我联系0536-8611111
回复时间: 2008-09-07 10:39
如果擅自接触合同,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南京
河北保定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最新回复律师
江苏 南京
人气:149977
河北 保定
人气:287285
山东 东营
人气:25251
浙江 杭州
人气:44201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42
重庆 江北
人气:39240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