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陆腾达  
该问题已关闭

口头托同学保管贵重物品,未支付保管费,保管物品不慎遗失。物品已经增值,应按原价赔偿还是现价

湖南-株洲 02-01 21:42  悬赏 0  发布者:c220201L7 回答:(4)
口头托同学保管贵重物品,未支付保管费,保管物品不慎遗失。物品已经增值,应按原价赔偿还是现价。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2-02-01 21:49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22-02-01 22:32
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22-02-02 10:49
可直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证明的,并且直接诉讼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22-02-10 09:58
您好,无偿保管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河北保定
上海黄浦区
最新回复律师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山东 菏泽
人气:2085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