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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拍卖后产权过户费用承担责任该如何划分

 05-10 11:49  悬赏 0  发布者:陈克家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梅州 回答:(1)
因该拍卖标的物拍卖前是经法院以物抵债的形式裁决给委托方,后经委托方委托拍卖行拍卖,公司通过拍卖行拍卖取得了产权,在拍卖前的《竞买规则》有约定,由买受方承担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目前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公司面临二次过户费用的承担,一次过户为原有物业主过户至委托方名下,第二次则是拍卖后过户至买受方名下,虽《竞买规则》有约定,请问第一次过户由买受方承担是否合法?经拍卖后产权过户费用承担责任该如何划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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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5月10日 12时12分
你好,你们仅承担因拍卖的后次过户到你公司名下的费用!
追问:

是否可以理解为拍卖行约定的《竞买规则》之条款:关于由买受方承担所有过户费用的约定是无效的。谢谢!

回答:

这个条款双方自愿签订是有效的,只是买方承担只是买受的这一次费用,而委托人和其前手交易对象即原业主的过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追问:

你好,陈律师,再次打扰。《竞买规则》之约定条款(原文):“按现状净值带租约拍卖,以现状交付,在拍卖成交后委托方与拍卖方不负责办理过户(或办证),产权过户(或办证)责任手续由买受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产权转让过程及转让前后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税金、交易手续费、挂牌交易按规定收取的佣金、印花税、工本费、土地评估费等及以前所有欠费等)均由买受方自行承担,能否办证及过户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这种约定下,买受方是否要承担第一次即原业主与委托方的过户费用。谢谢!

回答:

合同约定不够明确的问题建议要和与合同相对人再行确认!二次过户费是何部门确认?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明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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