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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能否获得房屋住住权?

湖北-鄂州 05-12 11:06  悬赏 0  发布者:和为贵1 给我留言  回答:(3)
法官你好!我是再婚的,1996年和现任丈夫在一起,2004年注册登记结婚,当时丈夫有一套60多平米住房,1998年我们购买了一套130平米住房他女儿名字买的,1999年-2001年我们先后购买了两套门面房,是用他儿子名字登记的,现在他外面有其他女人了,我想离婚我能否要得一套住房?请告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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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12 11:33
未经你同意,写他儿女名字的,你有权确权并在离婚时分这些房产
回复时间: 2013-05-12 12:01
无证据为其子女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5-12 20:55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数额较大的处置行为,应当征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你丈夫用购房并登记在两个孩子名下的行为必须征得你的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2、当时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行为,你当时是否知情,此行为是明显的转移财产,侵害你的权利的行为。
3、《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你丈夫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少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离婚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另一方适当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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