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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无效合同及违约责任!

江苏-苏州 07-29 11:33  悬赏 0  发布者:wjcfhz……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与一手房东签订合同是从2009年5月31日至2010年8月31日,而后我自己把房子的一半组出去了,合同日期是2009年10月3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但现在和一手房东签约的商铺所有人以一手房东违反不得转租条约而要收回房子,而且当时他们的合同租赁期是2009年7月31号至2010年7月31号
    现在的情况是所有人要收回房子,3手房东找我赔偿违约责任!
现在由于合同日期都超过了原始合同的日期,是否可视为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那我和3房东之间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热心的律师朋友 

如果我通过和原房屋所有人协商,让三房东继续履行合同至10月31号,那我是不是不算违约,而是合同自然中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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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29 11:37
转租需要出租人同意,而出租人事先未授权转租,事后未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双方负有返还义务,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使用房屋的期间,租赁人应支付使用费。
回复时间: 2010-07-29 12:44
按照法律规定 你未经房东同意而出租的 房东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你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回复时间: 2010-07-29 16:24
你应向三手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你可向一手房东主张违约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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