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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及房屋产权纠纷

江苏-南京 07-29 11:34  悬赏 0  发布者:雉水沉默 给我留言  回答:(3)
范某于2007年9月份分7笔向我银行累计借款79.8万元,因未能偿还,我行于2008年10月份对其及担保人(均是自然人担保)提起诉讼,法院于同年11月份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范某及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仍有78.6万元未予偿还。今年初,我行得知其有商品房一套,故申请法院查封,并于多日前进行了司法评估,但前日法院送来“执行异议传票”,案外人王某提出异议,出具证据证明范某房屋已于2009年8月份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产权证、钥匙已交付,因仍有4万元余款未付清,故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房屋买卖协议有律师出具的见证书。同时还提供了范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范某与前妻于1997年领证结婚,上述房屋归范某所有,家电等财产归前妻所有,前妻转增予儿子(儿子判由范某抚养),共同债务由范某偿还。法院是于2009年7月作出此离婚民事调解书。
请问律师:1、范某前妻是否因民事调解书而不承担婚前共同债务?2、范某与王某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即王某是否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3、可有办法主张我方权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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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9 11:54
 一、离婚仍然要对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起诉该购房协议无效。因为可能涉及转移财产。
可来电咨询13770336649
回复时间: 2010-07-29 13:08
1、范某前妻是否要承担该债,要看范某向你行的贷款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如果是,其妻应该承担该债务,离婚调解书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2、购房协议有效,但房屋产权仍是范某的。
如果该房产没有被抵押,或房子超过抵押金额的部分,你方仍可执行
回复时间: 2010-07-30 20:08
比较复杂,不清楚可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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