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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奈何,很想起诉解决!

天津-北辰区 05-17 09:56  悬赏 0  发布者:中国人wm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去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百般刁难,借口申请人必须要有“低保”才可申请,后又放弃这一说法,找我要证据。我说,是口头合同,对方也认可。但是,她说口头协议打不了。显然,她对口头协议方面的官司了解得太少,并不懂得只要能证明协议的存在就可胜诉。我想起诉援助中心,告他们不作为,请问,可以吗?或者你们说,该告他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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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7 13:24
援助中心说的没错,无证据对方不认可很难胜诉
追问:

对方承认,下一步就看援助中心如何委托律师调查了。这是在放弃可能的机会,而且我作为当事人,我很清楚。其实,援助中心应该展开调查,对此案有关的人员,比如,我兄弟姐妹,询问,收集证言,并说服他们出庭作证。我只能说,他们的工作太糟糕了!有关口头协议打赢官司的案例我最近知道得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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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17 14:30
不可以。
追问:

他们不调查,就放弃正当的法律权利,有什么不可以的!行政不作为。口头协议打赢官司的案例我最近了解得很多。即使对方不承认,我也有录音。

回答:

不属于行政行为。

追问:

他们作为一个机构,肯定需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5-17 21:45
人家法援没有罪,既然认为你对口头合同了解的比法援多,何必让他打官司。就按你的想法有口头合同就能胜诉去打吧。希望法官也能像你这么想
追问:

拒绝一个不该拒绝的人的法律援助要求,难道还没有过错?!口头协议不能打官司吗?显然不是!至少他们得接受并展开调查取证,才是务实的表现。下面我给你一个案例:兄弟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哥哥将名下公产房置换给弟弟。5年后,弟弟交齐房款也搬进去居住,哥哥却反悔不想过户,要把钱退回去。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口头协议有效,因房屋已转移占有且价款也已支付,判决哥哥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手续。

  李大国在本市河北区海门路有一套公产房。2002年8月中旬,他和弟弟李小国在父亲的协调下达成口头的房屋置换协议,同意将该房以70000元的价格置换给李小国,待房屋款付清后再办理变更公产房承租人手续。达成协议后,李小国通过父亲将30000元交给哥哥。之后,他每年都以这种方式交给李大国10000元钱,至2006年冬季钱款全部结清。

  钱款结清后,李小国顺理成章入住该房并交纳房租,但李大国却迟迟不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一拖就是三年多。2009年11月,李大国将房款70000元退还给父亲,表示不想卖房了。李小国不同意,见哥哥态度坚决,便委托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当年协议。

  庭审中,其父母到庭证实两个儿子之间确实存在口头买卖协议,且房款经父亲转交给被告李大国。据此,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两兄弟间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原告李小国为讼争房屋合法承租人;被告李大国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小国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李小国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大国不服,认为不存在口头置换房屋的协议,也不存在与弟弟进行买卖房屋的事实,请求撤销原判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大国与被上诉人李小国是兄弟,通过父母进行该讼争房屋交易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讼争房屋已经转移占有,且价款也已支付,口头协议得到履行,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买卖置换协议有效是正确的;上诉人拒绝过户理由不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答:

又是你,不再为你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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