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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漏雨的民事诉状能帮忙指导修改一下吗?

宁夏-银川 05-18 01:29  悬赏 5  发布者:851870……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号楼X单元XX号房。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修复原告房产屋面漏雨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雨妨害;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屋面天花板的费用以使原告房屋其恢复原状,并赔偿修复期间原告另外租住房子的费用(按168元/日)以及房屋漏雨造成的其他损失费,共计8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承担全部修缮费用,并承担自房屋修复之日起5年的质量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XXXX号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被告系该房屋的出卖人即开发建设方。

 2008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该房屋,房屋面积为XXX㎡,房屋用途为商住。2009年X月X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同时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2009年X月X日原告对该房屋进行完房屋装修工作,并入住使用。

然而,从2009年6月到原告此次起诉时间,该房屋卧室、客厅、餐厅、厨房、阳台在每年的下雨后屋顶多次大面积的渗漏水,而且漏水一次比一次严重。其中卧室漏点为4处且(屋面和墙面为粉色,其它房间为白色),客厅漏点为6处,餐厅漏点为1处,阳台屋顶2/3的面积已由于水浸泡乳胶漆层严重起皮,餐厅漏雨致使吊顶胶缝开裂吊顶损坏,以上有照片为证。

四年多来每逢下雨卧室无法居住,床上用品多次遭雨水浸泡,屋面很多地方起皮脱落。每次漏雨发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和工作日请假回家方式要求被告予以维修,每次经多天催促,被告方才给予维修,但均采用“缝缝补补”的方式维修,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房屋漏雨问题,入住4年半的时间内漏雨依旧且漏水面积越来越大。由于被告对该房屋每次维修的态度致使原告质疑被告是在故意拖延过五年的防水保修期。由于房屋的严重漏水,给原告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损失依据2009年X月X日物业管理处给付的一年性一次性赔偿修复的协议计算,且考虑市场物价的上涨因素和修复后从身体健康考虑,需租住房屋一个月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2013年X月​X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维修天花板产生的所有费用。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的规定,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09年2月16日,《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年限为5年,原告的房屋在保修期限内。

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或者承担房屋的全部修缮费用。

④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被告无限期拖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

 

XXXX年XX月XXX日

附:

1、         起诉书副本一份。

2、         与物业管理处签订的房屋维修协议一份。

3、         物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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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8 09:10
诉讼请求不规范,建议简化明了。
事实和理由很详细,不用改,但是应当将法规附在诉状后,在诉状中说明根据法规哪一条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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