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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民事赔偿

四川-绵阳 05-21 00:49  悬赏 0  发布者:张莉S 给我留言  回答:(7)
50岁的老头,文盲不识字,帮别人照看夜间手机店,上班时老板有收取1000的风险押金,不料贼入室盗窃,开始没发现,凌晨5点左右才发现手机丢失,立即报警,由于没有老板的电话,报警后离开10分钟去老板家通知老板。后返回工作地点等待警察到来,该老头未和老板签订合同协议,丢失后单方面确定丢失33部手机,价值38000,后让老头签字确认,后继续上一个多月的班,才通知不用上班,没有结算当月的工资,风险押金也没有退还,事隔1年多后,收到法院传票,老板在安全方面也没有做相关的培训,也没有响应的措施,这种情况如何划定责任?若是手机追不回来,如何赔偿?会按原价赔偿吗?(紧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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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1 07:26
你好,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5-21 09:07
你好,这种情况来看即使老头承担责任,也不会很重。
追问:

李律师,那请问要这个责任要怎么分?

回复时间: 2013-05-21 09:13
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5-21 09:52
你好!需要根据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你们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了的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5-21 10:06
你好,就你所述老头没什么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5-21 10:09
有证据证明没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追问: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工资56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加班工资11214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社保金额960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返还担保金1000元(以上合计共18774元);
5、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反诉人的所有诉求;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与本诉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被反诉人应支付反诉人工资5600元。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自2011年9月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今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由被反诉人提供的证据4《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可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期间,被反诉人每月支付反诉人工资800元,被反诉人应再支付工资每月800元*工作月份6个月=4800元。
因被反诉人被盗事件发生,被反诉人拖欠反诉人2013年2月份工资8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反诉人应支付反诉人工资2013年2月份工资 800 元。以上合计5600元。
2、被反诉人应支付反诉人加班工资11214元。
因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自2011年 9 月 9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期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每天上班持续13个小时节假日无休,具体时间为晚19:00---第二天早8:00点;除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反诉人工作日每天加班5个小时,周六、周日、法定节日每天加班13个小时共计加班费11214元详见《加班时间统计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时间统计表
上班天数(每天是晚7点到早8点)每天13小时
日期 周一至周五 周六 周日 法定节日 注明
2011.9.9-9.30 16 3 3 0
2011.10.1-10.31 20 4 4 3 10.1-10.3为国庆节。
2011.11.1-11.30 22 4 4 0
2011.12.1-12.31 22 5 4 0
2012.1.1-1.31 20 4 3 4 1日元旦,22-24日为春节。
2012.2.1-2.9 21 4 4 0
2012.3.1-3.4 2 1 1 0
合计工作日(天数) 123 25 23 7
加班工时(小时) 123*5=615 25*13=325 23*13=299 7*13=91 平时加班5小时,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为13小时。
加班费计算(元) 615*4.59*1.5=4234 325*4.59*2=2983 299*4.59*2=2744 91*4.59*3=1253 按劳动法规定:工作日加班1.5倍,非工作日加班2倍,法定加班3倍。
合计加班费(元) 4234+2983+2744+1253=11214元。
说明: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月工资800/21.75天/8小时=4.59元每小时工资。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加班工资共计11214元。
3、被反诉人应支付反诉人社保金额96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七)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根据被反诉人从未给反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支付社会保险费每月160元*6个工作月份=960元。(经资询江油社保局关于社保缴纳金额: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交纳为:单位交月工资的20%,个人交月工资的8%。单位交800*20%=160元/月)
4、被反诉人应返还反诉人担保金1000元。
反诉人向被反诉人缴纳了1000元的担保金,根据被反诉人提供的证据5《担保书》可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返还担保金1000元。
5、被反诉人原诉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
被反诉人所说的盗窃事件与反诉人无关,案发当日反诉人已尽看守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盗窃时间与反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当时晚具体情况如下(下一段话是反诉人回忆当晚的具体内容,其中“我”字代表反诉人本人):
2012年2月9日凌晨3:00钟左右听到营业厅有轻微声响,我在营业厅内巡视一遍包括:门、门锁、柜台都无异常(店面约200平米),后到沙发上休息(老板晚上不允许开灯,说节约用电),早上6:00左右发现靠近员工休息的地方的柜台有丢失、放置清洁处用品处的后门被撬开,我立马打110报警、联系老。大约15分钟左右警察到现场勘察,警查勘察完现场后丢失手机的数量未出来。经理叫我回去休息,第二天把我叫到办公室签了我的名字说是确认丢失数量,当时告诉我说是“派出所报案要用”,签字数量是33个。关于品牌、规格、型号、盘点台账、各手机单价都没有和我核对(也没有对我口头说明,也无第三方公证及确认)。平时工作交接只交接柜台面上的手机数量,柜台下面锁着的手机数量从来不交接,我更无从知道。案发当天我跟经理提出辞职,苏经理回答“现在刚出事,人不是很好找,班你先上着”。直到2012年3月4日19:00接班时,苏经理通知我交出钥匙不用再来上班了。2月份工资和3月1--4日的工资也没有付劳动报酬,担保金1000元没有退还。我和我妻子无业,无经济来源,更无偿付能力。
另外,被反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反诉人完全不知晓,被反诉人是文盲,没有能力阅览《员工手册》,被反诉人也从未向反诉人宣读过《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且反诉人从未在《员工手册》签字确认。对于被反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反诉人不予认可。对于被反诉人提交的证据6《企业财产丢失情况记录》不予认可,无第三方公证。故被反诉人诉求反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共计人民币187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何律师:这样反诉会赢吗?

回答:

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欠妥!电话约谈。

回复时间: 2013-05-21 20:46
需要根据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好来电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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