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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按什么标准支付

山东-济南 05-21 08:51  悬赏 0  发布者:haojia……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单位团购房,自己不要,免费转让给一个同事,该同事以我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12万元诚信金。过了4个月,该同事也不要了,在我们未参与的情况下 又转让给了别人 签订协议后并打算收取第三方3万元转让费,后来我们得知后,收回他的转让权,并与第三方取得联系,从新签订协议,取得第三方3万元转让费。第二天,我把同事预交诚信金12万元,如数返还。

我认为,12万元是同事为他自己支付的,我们没有发生任何债权关系,不应该支付利息.其次,因为同事和第三方未完成已签订协议,反而应该给第三方支付双倍赔偿。
请问 1、我们的做法合理吗?
     2、我们是否应该给同事支付利息。按什么标准支付(银行活期还是最高死期?)。
问题补充:
因为现在开发商还未组织集中改名,所以给开发商所交诚信金,所得票据全是我的姓名。我与同事未产生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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