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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的咨询

湖北-武汉 10-09 13:39  悬赏 0  发布者:万杭育 给我留言  回答:(5)
当事人与其母亲1993年分别被武汉城投房产公司拆迁并于2004年8月合并安置。对安置总面积超过拆迁总面积的部分,当时市政府64号令规定,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付款给拆迁人取得的是使用权,按商品房价付款则取得所有权。该公司在结算时强行按2450元/平米的价格收取了价款却拒绝说明该价格究竟是“实际成本价”还是商品房价。由于该公司一直未能证明该价格为上述政策规定的“实际成本价”,故当事人对其认为超面积部分当事人只有使用权不予认可。2014年该公司终于承认其“无法提供”实际成本价并明确表示该价格为“使用权的市场价”,证明其实际上已承认该价格并非上述政策规定的“实际成本价”,故当事人理所当然认为该价格应为商品房价。现拟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庭确认超面积部分当事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咨询的问题:1、该公司是否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该公司由原市房产局公房处改制而来,现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2、现在起诉是否超过《行诉法》规定的时效(涉及不动产)?3、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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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3-10-09 13:45
你好!要看具体案情。
回复时间: 2023-10-09 14:33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549积分
回复时间: 2023-10-09 14:34
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23-10-09 15:26
可以依法维权, 点我头像,  加我联系我, 详细解答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8399积分
回复时间: 2023-10-09 17:15
可以诉讼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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