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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07-31 17:09  悬赏 0  发布者:GIGI78…… 给我留言  回答:(0)
问题是--我要立代代书遗嘱,其中一个见证人是我舅舅,即我母亲的弟弟,我母亲在我没立遗嘱前死去多年,舅舅还能做我的遗嘱见证人吗?另一见证人是我妹妹的儿子。遗产我要给儿子!我觉得这个很有道理按法律的规定的,我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母亲的弟弟与我妹妹的儿子都是不继承人,但他们都是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母亲是我的继承人,但她先死,这种情形不适用代位继承。所以说,在法律上她是我的继承人,实际上因为她先死,在我死时,她不能作为我的继承人。但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继承人应以继承发生时存在的继承人为限。而且,立遗嘱之时,继承人还在呢,也不知道哪天就不在,所以,应该推定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而不是指继承发生时实际参与继承、遗产分配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所以两个都不可以做遗嘱见证人如果有不同意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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