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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的同一案件,后面的裁定证明前面的是错误的,后面的裁定能否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11-22 10:11 悬赏 0 发布者:137892……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湖南 回答:(5)-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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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法院认为:①另案判决与本案两审判决同属民事判决,且本案判决生效在先,另案判决生效在后,故即使对同一事项认定不同,亦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本案判决错误。故另案判决不属《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②依《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孙某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6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9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11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另案判决又不属《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情形,故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0项、第13项规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本案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根据孙某提供的材料,本案二审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不能确定,但按孙某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其于2014年11月11日按本案二审判决所认定内容,向郭某提起诉讼,亦即最晚在2014年11月11日前,孙某已收到本案二审判决,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孙某申请再审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距二审判决生效已超过6个月期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裁定驳回孙某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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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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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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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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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法院认为:①另案判决与本案两审判决同属民事判决,且本案判决生效在先,另案判决生效在后,故即使对同一事项认定不同,亦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本案判决错误。故另案判决不属《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②依《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孙某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6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9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11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另案判决又不属《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情形,故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0项、第13项规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本案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根据孙某提供的材料,本案二审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不能确定,但按孙某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其于2014年11月11日按本案二审判决所认定内容,向郭某提起诉讼,亦即最晚在2014年11月11日前,孙某已收到本案二审判决,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孙某申请再审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距二审判决生效已超过6个月期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裁定驳回孙某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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