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李波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已解决问题

同一法院的同一案件,后面的裁定证明前面的是错误的,后面的裁定能否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11-22 10:11  悬赏 0  发布者:137892……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湖南 回答:(5)
同一法院的同一案件,后面的裁定证明前面的是错误的,后面的裁定能否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23年11月22日 10时15分
可以的
追问:

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法院认为:①另案判决与本案两审判决同属民事判决,且本案判决生效在先,另案判决生效在后,故即使对同一事项认定不同,亦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本案判决错误。故另案判决不属《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②依《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孙某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6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9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11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另案判决又不属《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情形,故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0项、第13项规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本案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根据孙某提供的材料,本案二审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不能确定,但按孙某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其于2014年11月11日按本案二审判决所认定内容,向郭某提起诉讼,亦即最晚在2014年11月11日前,孙某已收到本案二审判决,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孙某申请再审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距二审判决生效已超过6个月期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裁定驳回孙某再审申请。

其它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294积分
回复时间: 2023-11-22 10:19
能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追问:

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

回复时间: 2023-11-22 10:21
你好!可以。
追问:

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4141积分
回复时间: 2023-11-22 10:33
你好,这个也是可以的啊。
追问:

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

回复时间: 2023-11-22 10:35
可以的
追问:

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488号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新证据。法院认为:①另案判决与本案两审判决同属民事判决,且本案判决生效在先,另案判决生效在后,故即使对同一事项认定不同,亦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本案判决错误。故另案判决不属《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②依《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孙某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6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9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11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另案判决又不属《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情形,故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0项、第13项规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本案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根据孙某提供的材料,本案二审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不能确定,但按孙某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其于2014年11月11日按本案二审判决所认定内容,向郭某提起诉讼,亦即最晚在2014年11月11日前,孙某已收到本案二审判决,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孙某申请再审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距二审判决生效已超过6个月期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裁定驳回孙某再审申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上海黄浦区
福建厦门
山西太原
浙江杭州
安徽合肥
广东深圳
江苏南京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3623
广东 广州
人气:391871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