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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

陕西-西安 07-31 22:52  悬赏 0  发布者:爱吃葡萄 给我留言  回答:(2)
99年甲村村民承包村里土地,后因父母去世北村上收回了六分地,但其一直种着,07年甲村与乙村签订租地合同建墓园,其中包括这六分地,乙村派人把地给挖了,现在村民告到法院了,要求两个村委会同时承担赔偿,请问村委会有什么抗辩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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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31 23:08
没有理由抗辩。甲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民作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村委会与乙村委会未经承包户同意擅自挖地建墓,严重侵害了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8-01 04:44
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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