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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购买二手房诚意金

 05-23 10:55  悬赏 0  发布者:sonyaz……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渝北 回答:(7)
我给中介缴纳了5000诚意金,并写了个合同,上面规定: 在2013年5月26日之前,甲方应按上述约定内容与业主签订三方合同,不得中途反悔,拒绝签约,否则赔偿乙方与诚意金等额的违约金,本协议终止。

现在还没有到期限,我不想买房子了,并且我是在她价格还没有帮我谈好的情况下,提前告诉她我不要这套房子了,请问我的诚意金可以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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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5月23日 14时02分
“诚意金”原本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至今法律上对它的性质也没有明确认定,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于你们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在2013年5月26日之前,甲方应按上述约定内容与业主签订三方合同,不得中途反悔,拒绝签约,否则赔偿乙方与诚意金等额的违约金,本协议终止。”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法律上来说,你无权要求对方退还。
因此,建议你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
追问:

但是合同中同样约定了:4. 甲方经实地看房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且五异议,愿意委托乙方代购该房屋并交付不低于x%的诚意金,计:5000RMB。双方同意:当乙方代表甲方与该房屋业主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或当甲乙双方直接与业主等三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该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若定金不足需甲方补齐。所以说明这个钱还不是定金,而且当初他给我的收据上写的也是诚意金,而非定金。

回答:

如果有这条规定,那么此诚意金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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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23 11:06
可以协商要回
回复时间: 2013-05-23 11:07
这个就要看你那个诚意金的性质了,最好是把合同拿过来我给你看一下
追问:

肯定还没有转成定金

回复时间: 2013-05-23 11:13
约定不能反悔的,按约定办理
回复时间: 2013-05-23 12:47
如果写的是诚意金就可以要回,如果是定金就不能要回。
回复时间: 2013-05-23 13:04
如果是你违约,你非但要不回诚意金,恐怕还得赔偿对方违约金。改争议的焦点是你是否违约。
回复时间: 2013-05-24 12:32
先协商 协商不成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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