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该问题已关闭

我已经起诉欠我钱的人,现在案子到了执行阶段,法院要法拍对方的门市房。如

重庆-双挢 07-22 11:39  悬赏 0  发布者:ask2507221ro 回答:(10)
我已经起诉欠我钱的人,现在案子到了执行阶段,法院要法拍对方的门市房。如果有两家都申请执行,拍卖款项会按欠款比例分配吗?要是房屋拍卖时没人竞拍,最后会怎么处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浙江-杭州]
  • 吴亮律师 VIP
  • 电话:15555555523
  • 83520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7-22 11:40
若两家都申请执行,符合条件会按比例分配。房屋无人竞拍,法院可在规定次数内降价再拍,若还流拍,可将房屋抵债给债权人,债权人不接受的,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
回复时间: 2025-07-22 11:42
没有保全抵押的话,按照比例
回复时间: 2025-07-22 11:49
在执行阶段,若有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门市房拍卖款分配,法院会根据各债权性质分类处理:​对于均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债权比例分配拍卖所得;若存在优先债权(如抵押权),则优先受偿后再按比例分配剩余款项。若房屋流拍(无人竞拍),法院通常会征求债权人意见,可降价再次拍卖,或经债权人同意将该房屋以流拍价抵偿债务,若均不同意且无法处置,可能暂时中止执行,待条件改善后再启动。具体分配和处置方式依执行法院规定及案件情况而定。
  • [上海-静安区]
  • 王可红律师 VIP
  • 电话:13162972268  13864993826
  • 77387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7-22 12:08
在执行阶段,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时,法院会按债权比例分配拍卖款。若首次拍卖流拍,法院会降价20%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流拍后,可申请以物抵债或变卖。若仍无法处置,法院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
  • [福建-福州]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36281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7-22 13:23
在执行阶段,多个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拍卖款。若流拍,法院会降价20%再次拍卖。二次流拍后,债权人可申请以物抵债,按债权比例接受房产。若无人接受,法院会解除查封,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建议及时关注拍卖进展,做好接受以物抵债或继续追偿的准备。
  • [江苏-南京]
  • 李正律师 VIP
  • 电话:18751966449
  • 29112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7-22 14:59
在执行阶段,多个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拍卖款。若房屋流拍,法院会降价再次拍卖。二次流拍后,债权人可选择以物抵债或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建议及时关注拍卖进展,准备好相关债权凭证,以便参与分配。若选择以物抵债,需评估房产实际价值是否值得接受。
回复时间: 2025-07-22 16:50
如果有两家都申请执行,拍卖款项不一定完全按欠款比例分配,需根据债权性质来确定。如果其中一家申请执行人对该门市房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债权,那么拍卖款项会先扣除拍卖费用、相关税费等,然后优先用于清偿享有优先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剩余部分再进行其他分配。若两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属于同一顺序债权人,那么拍卖款项通常会按照欠款比例进行分配。
回复时间: 2025-07-22 17:20
一般情况下 按比例分配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140104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7-22 21:38
不是好事情
回复时间: 2025-07-23 08:12
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并提交理由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北京海淀区
广东梅州
广东深圳
北京朝阳区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山东聊城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53254
山东 菏泽
人气:331240
河北 保定
人气:171796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72650
湖北 襄阳
人气:479886
浙江 杭州
人气:8352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