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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违约,强制签订

湖南-长沙 06-06 16:49  悬赏 0  发布者:csht 给我留言  回答:(1)
《乙方在甲方园区建厂完成并投产后, 3年内(任意一年)每亩年平均税收应达到5万元,否则地价按15万/亩执行》:我的理解是如果3年内税收没有壹年达到5万元,地价按15万/亩执行后没有违约,3年后没有约定,对税收应视为没有要求,按国家税法按章缴税就行。帮忙分析一下,是否理解正确。谢谢了!
问题补充:
现购地方,按合同协议补齐到15万元/亩,但园区购地方不按原协议要求补签补充协议,提高税收及其他非常不公平条款,否则不准二期投资。这样公平吗?有主持公道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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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6 18:47
你好,可以按你那么理解,但是如果园区要为难你依然可以设限。如果你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按原协议执行。
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答疑!
我是湖南**管委会2009年引进的一家企业,购地20亩。按09年与管委会合作协议。现一期已投产,二期前期工作已准备好,建筑公司已进场,我公司向管委会申请报建,但管委会不准开工建设,并与2013-5-22号下达了停工通知单。理由是没有达到园区理想的税收。按双方合作协议,《乙方在甲方园区建厂完成并投产后, 3年内(任意一年)每亩年平均税收应达到5万元,否则地价按15万/亩执行》,目前为止,由于建厂及经济大环境影响,现我司税收未达到5万元/亩,我公司于2013-5-28号按最终地价15万元/亩已补交3万元/亩土地款(注:至今为止未满3年,我方累计各类税收约103万)。目前仍不准动工,并要求不能按原协议税收条款,强制要求另签不公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要求未达到补充协议的要求,强制我方按原合同约定的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等配套设施出卖给园区,土地价格按我方按当年购地价格交易,地面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等配套设施按原合同造价交易,要求我方不得提出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
现我司非常纠结,明明原合同有效,我司也未违约,强制要签不平等补充协议,否则不准二期投资开工,目前设计、地勘、图纸审核已搞完,土建合同已签,施工队、部分材料及设备已进场。另外,园区负责办理的是国有土地预发证,要求在2013年底要完成全部投资,否则会牵扯到土地闲置问题。但对方又是代表政府,不知与任何如何是好,能否给我建议建议。

回答:

你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出让方签订的土体出让合同无效,因此你只能要求管委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你的投资和财产,并赔偿你的损失。

追问:

胡律师,非常感谢你!
还想请教您,怎么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出让方签订的土体出让合同是无效的。
合作协议附后:
****产业基地
***公司
项目招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管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及相关行业、产业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章 投资与政策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园区投产后将**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迁移至甲方园区,在甲方园区纳税。***有限公司从事 **设备生产销售及安装等 投资总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乙方可分期投入,以银行进账单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从甲方提供可进场施工土地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第一期投资.

第三条 乙方在**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享受**市及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甲方协助办理乙方符合条件的省、市有关政策的相关手续。
甲方为乙方项目建设提供优良外部环境,并成立专职服务小组,负责协调服务,协助乙方全程办理报批、报建、证照等相关手续,确保一流的投资环境。
第三章 用地、付款及税收奖励政策
第四条 项目用地情况
用地面积约 20 亩,甲方一次性供地。
地块位置:东至 经6.5路 :南至 纬二路 :具体四至范围及面积以甲方报国土部门批准红线图为准。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以国土部门批准年限为准(工业用地50年)。
第五条 地价: 12 万元/亩(使用净面积),甲方组织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合法手续。地价含土地出让金、六通一平、征地拆迁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产权证》和红线图所需全部费用,甲方不收取任何代办费用,其地价款总额以红线图的面积计算为准.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在签订本合同书1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付总土地款的30%作为征用土地的第一期付款,并按要求向甲方提交齐全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一期土地款和资料之后,即开始为乙方代办乙方户下的土地使用权证。
如第一期土地款逾期未足额缴付,则本合同自动失效;如因乙方资料提供不齐全造成延误,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有关资信、资质或环保问题造成手续无法批办下来,则乙方承担已发生费用,且终止本合同。如因甲方工作失职造成手续延误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为乙方提供规划设计所需全部资料后,乙方凭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在10日内向甲方支付至总土地款的60%,同时乙方开始此项目的规划设计与评审,并在30日内交付甲方组织规划评审。
3、甲方完成乙方项目用地地块上的三通一平后,乙方凭甲方付款通知书10日内向甲方支付至总土地款的70%,乙方即进场施工建设。
4、乙方付清全部剩余的土地款并在主体工程完成30%的情况下,甲方交付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乙方。
第七条 税收奖励政策
乙方在甲方园区建厂完成并投产后, 3年内(任意一年)每亩年平均税收应达到5万元,否则地价按15万/亩执行, 如乙方在甲方园区建厂投产后3年内每年亩平均税收均超8万元以上,则甲方将乙方该3年的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的30% 奖励给乙方,鼓励其发展。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批准项目用途依法使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地块进行转让和交易。乙方的生产厂房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布局需报甲方城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批准。乙方所建生产厂房及生活服务设施的报建费用按浏阳市工业区优惠政策执行,其他费用按园区内同类企业标准性缴纳。乙方同意按规划在围墙外的用地进行政管线施工,埋设市政管线。
第九条 交地时间:第一期土地款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完成此地块的三通(路、水、电至红线图位置)一平工作并将此熟地交付给乙方,同时乙方进场施工,甲方向乙方提供临时性的施工用水电。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应根据灾情具实及时告知乙方,乙方了解实际情况后,应当允许甲方适当顺延交地时间。
第十条 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地块上由甲方原因引起的任何争议和纠纷,确保不影响乙方施工。
第十一条 乙方获得可进场施工的土地后工作进度如下:
1、在甲方提供可施工土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进场施工;
2、在甲方提供可施工土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围墙和基础工程指正负零;
3、在甲方提供可施工土地之日起十个月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4、在甲方提供可施工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第一期的投资并投产。
如乙方在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同意顺延期限的情况下,如乙方未能如期进场施工,则甲方有权对该地块位置进行调整;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推延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还未建地块。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乙方应根据灾情具实及时告知甲方,甲方了解实际情况后,应当允许乙方适当顺延工期。土地闲置1年以上,甲方有权收回该地块,并退还除已发生费用以外的土地款给乙方。
第五章 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或扩大生产招聘普通员工时,应当明确用工数量并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推荐人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而对乙方进行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届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期权,如乙方末能续期,该土地上的所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相应土地收益均归乙方所有(以上约定如与国家政策相违备的按同期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中的约定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否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时间每推迟三个月,违约方按每三个月处已付土地价总额的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违约金在违约期后的30天内付清。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违约或付诸法律判决违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从第一期款到位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2009___ 年_5__月__27__日 ____ 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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