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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在约定12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

上海-黄浦区 06-12 10:23  悬赏 0  发布者:法律咨询00…… 给我留言  回答:(2)
上班第一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一份保密协议,现在想跳槽到同行业,但是保密协议中有这样一项条款:

乙方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在职工作期间至离职后12个月内。

乙方在从事涉密岗位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密津贴,具体金额以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认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支付乙方保密津贴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津贴。

现在想咨询的是,不过是做一个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签订的是
试用期工资为¥1***; 试用期保密津贴为¥2***,

请问我还有5个月的试用期,现在想跳槽到同行业的话,可以吗?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之类?万分感谢各位能回复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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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2 10:36
需要的,
追问:

谭律师 你好,
协议中只有这个条款
乙方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请问我如果一定要跳槽同行业,需要如何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6-13 08:30
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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