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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多案、多次协助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06-13 12:03  悬赏 5  发布者:陈仲英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河西区 回答:(3)
人民法院多案、多次协助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依据“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8、9条和 第10条;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天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天津法院应该在李少平院长的领导下应衣服判决,可是,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二中院法官李庆刚等在审理张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却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故意枉法判决,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被骗,其中有外商林保照、还有九岁儿童。
刑事案;有罪判无罪,逃避法律的制裁;
民事案;该胜诉的未胜诉,该败诉却未败诉;
天津检察院不敢抗诉,就因为张家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家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和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枉法判决一;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天津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76万元,张葳案和张天泰相关,张葳让河西法院少儿庭法官刘毅容审理,(有信为证)法官刘毅容主动给张葳换了个女律师,又非法从法院要了该案,家属给法官刘毅容和田玉大白菜一颗。法官刘毅容向张葳妻子提出不得要求国家赔偿,……因此,法院判张葳无罪释放,张葳又给法官刘毅容五万元。……      
腐败案件二;2003年天津河西检察院认定催争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几十万多元,(和张葳、张天泰相关)批捕,并向天津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河西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判催争无罪释放。难到天津公安局和检察院是吃干饭的吗??河西法院刑庭庭长讲:“刑庭没判过张葳、催争无罪释放的案件!
法官刘毅容在审理张葳、催争刑事案件时利用职务之便、渎职侵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张葳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裁定,即,张葳、催争有罪判无罪,使其逍遥法外,逃弊法律的制裁,给外商林保照造成百万元经济损失。
判 决  三;西青法院(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裁定。2004年8月;
天津市第二中级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
证明;下例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枉法判决四;河西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书,2005年11月19日, 由枉法法官杨树江审理(枉法判决,已被撤销)
枉法判决伍;二中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书,2006年8月2日 ,由枉法法官李庆刚审理;(枉法判决,已被撤销)
枉法执行六;河西法院(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由枉法法官何利纯执行;
枉法判决七;河西法院(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书、2008年6月11日,由枉法法官李力审理;
枉法判决八;二中院(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书、2008年8月1日,由枉法法官刘德成审理
枉法判决九;天津高法(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书,由法官赵博审理,高法院长李少平发回重审;
枉法判决十;二中院(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书 ,2009年8月3日,撤销原两审判决,发回河西法院重审;法官周金种审理;
枉法判决十一;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书,2011年1月6日,由枉法法官刘卫平审理;
枉法判决十二;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2011年6月17日,由枉法法官刘卫平审理审理;
枉法判决十三;二中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决书,2011年9月15日,由枉法法官吴狄红审理;
枉法判决十四;天津高法(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2012年4月12日,由枉法法官张丽娜审理;
枉法判决十伍;河西法院(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张葳一房两卖案,由枉法法官XX审理
枉法判决十六;二中院(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X号,张葳一房两卖案,由枉法法官XX审理
枉法判决十七;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X号判决,张葳一房两卖案,由枉法法官刘卫平审理;原告还承担了诉讼费用
判 决 十八;南开法院2010年,张葳一房两卖案,张葳彻底败诉,并赔原告三十多万元
枉 法 十九;津检二院民行不立案(2013)19号  
枉法二十;因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副院长)在审理张葳等人的刑事案件时,渎职侵权、枉法判决,却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恶势力的打的黑击报复。
举报人、知情人;陈仲英;电话;15922170632 2013年6月1日


天津检察院的答复;
答复信息
(2012-12-31 10:59:03) 您好,您的举报信息已经收到。根据相关规定,您的信息已转至高法纪检。(请及时关注答复信息)
答复信息
(2012-12-31 11:01:17) 您好,您的举报信息已经收到。根据相关规定,您的信息已转至市公安局纪检。(请及时关注答复信息)

信件详情 
举报人:陈仲英
被举报人:刘毅容 杨树江 李庆刚( 职务:副院长) 
回复详情 
   回复内容  回复法院  回复时间 
1  (1)因您提供的举报信息内容不够详细,我们无法进行核查处理。请您在30日内,就您在举报信息中所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向本网站补充提供更为详细的调查线索;(2)您在举报信息中所提到的对具体案件裁判或执行结果不服的问题,本网站无权受理。请参看本网站《法律法规》栏目中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您的上诉、申诉权利。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02-09 
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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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15日 12时43分
可以申请再审维权。新的诉讼费规定再审期限6个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谢谢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3 15:24
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6-13 19:20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可以通过申请再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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