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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辽宁 01-09 14:08  悬赏 20  发布者:明月明12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3年6月20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产品一宗,给乙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6年7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2006年8月2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辩称,该欠款欠条形成时间是2003年6月20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即使未过诉讼时效,由于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承担利息。 
这种说法对么?能胜诉么?
问题补充:
因为原告与被告对该款项偿还时间并没有约定,故对该欠款诉讼时效的计算应该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即向本院诉讼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法院这样的说法合理么 
还有请问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问题 可以视为不支付利息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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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09 14:31
已过诉讼时效。如果未过时效,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民法通则有规定。
回复时间: 2009-01-09 15:25
 1、由于甲公司出具的是欠条,而且没有注明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欠条出具之日计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到2005年6月21日届满。2、因为甲公司出具的不是借条,不能从乙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3、如果不考虑时效问题,即使没有约定利息,但由于利息是乙公司必然产生的损失,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
回复时间: 2009-01-09 19:28
法院的说法正确。该案例实质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所涉问题。应该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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