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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站的证明

天津 06-17 17:52  悬赏 0  发布者:祁连山6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与大哥达成协议转让使用权(承租权)的合同纠纷,去法院立案,法院以公产房为由不给立案。今天下午又去了一趟法院,询问如果房管站出具证明,是否可以立案,立案人的回答是,你回去开证明,然后拿来我看看,我们得审查一下。闻听此言,似乎有一丝希望,打开了一扇机会之门。我想请问,如果让房管部门开证明,需要证明什么呢?是证明公产房可以买卖转让(使用权)还是证明公产房可以过户?公产房过户,双方有协议,房管部门应该过户吧?还有,这事是找房管站(行政部门)还是应该找津房置换中心呢?法院需要的这个证明是有关哪些方面的?换句话说,是房管部门的哪些证明内容可以让法院审查过关呢?有知道这方面事情的专业律师可以解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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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17 19:03
应当由房管站决定。
追问:

有一点我不明白,如果协议有效,应该由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而不是由房管站决定是否过户,您说呢?您说的由房管站决定,指的是什么呢?房管站决定什么?请说出来,好吗?谢谢!

回答:

是否同意买卖。

追问:

房管站同意买卖,我去问这事,人家都觉得可笑,公产房根本就不存在同意不同意的问题,只要买卖双方愿意,便可办理手续。但如果让房管站开证明,恐怕他们不给开!您认为房管站给开吗?您有能力让房管站开吗?

回复时间: 2013-06-18 16:58
公产方承租案件法院现在不受理
回复时间: 2013-06-17 17:57
此人反复提问且态度有明显问题,望各位律师注意
追问:

与其这么说,不如直接回答。从此言语中可知,你从来就没有直接回答过,别人不满意也是有理由的。我感到,不仅你的态度有问题,而且中国的这种现阶段的人情世故让人感到厌恶。中国发展了,中国在崛起,但中国人,我的同胞——的思想观念却没有跟进。

回复时间: 2013-06-18 20:37
房产站是公产房的代管机构,有决定权。如果房管站承诺配合法 院工作,愿意配合法院处理此纠纷,法院许能受理。
追问:

法院受理后,法官去调查,房管站当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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