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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盐城公司做客户服务人员达14周年多,被解除关系,没有任何补偿,作为弱势者如何维权??

江苏-盐城 06-21 20:44  悬赏 50  发布者:yacs00……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于1998年9月加盟***保险公司**办事处(隶属盐城中心支公司)次年9月转入公司寿险续期业务收展员队伍,专项从事公司的续期收费客户服务工作(该岗位的基本要求不同于个险营销人员的考核管理内容)也一直至今没有兼业从事保险险以外其他工作。从1999年9月一直到2011年6月该保险公司对我们的考核管理制度,一直延用太保人寿总公司制定的《客服务专员管理制度》主要考核续期达成率和服务品质,新保不曾作为考核要求(这也是太保寿险公司与其他寿险公司在业务管体制上不同的地方)。在这近十二周年按当时考核制度都是合格的,并且这么多年都要对我们都进行了正常的业务培训和日常例会差勤管理。2012年起保险公司开始试行续期业务转型为服务营销,将新保纳入业务考核指标,到了2013年转为更是以新保业务为目标,由于本人新保指标不达标原因,未能履行代理合同考核义务(据说最新基本法规定考核连续三个未有新保的就打发开路),保险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人寄发了《解除客户经理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关系的通知》。并说凡是签代理合同的一律没解约有补偿。
2003年总公司统一对收展员队伍进行切换客户服务专员考试,更加细化加强了对续期业务指标的考核,客服专员的身份定位就是“在指定区域内专们从事收费、保全、咨询等等工作的业务人员”,相当于保险公司的流动柜台,所谓公司的外勤,营销员的内勤。2004年起由于客服专员队伍的扩大,出于业务精细管理的需要
本人还被委任为续客户服务室主任多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在公司帮助座班,节假日值班。可见我与保险公司始终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2006年由于新的劳动法实施,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劳动部门的检查,分公司统一对考核合格、年龄合格的客户服务专员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太保人寿全省客服专员一共只有300人左右,除了不合符要求的专员,绝大多数都跟保险公司签劳动合同了),按当时的签约条件,作为客服室主任,我完全有条件有理由签劳动合同的,但由于本人一直处于下岗状态原企业没有与我们职工清算,出于顾虑这边再签劳动合同就会丧失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夏某经理也说这边若签劳动合同就必须将原单位劳合同迁到保险公司,同一个人不能签订二份劳动合同的(事实上,这是一个重大的误导)。这种情况下,我询问了当时的中支客服条线负责人夏某,“若我和保险公司签代理合同能否得到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夏经理和江苏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肖某总曾在当时的月度视频大早会上分别公开口头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签代理合同的会在每个月的佣金比例和年终奖金中予以起现补贴”(只可惜当时没有要求书面的答复)后,预期会得到相应的补贴后我才和公司订了代理合同,但这并不意味本人放弃了在保险公司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当时肖总和夏经分别在视频和早会现场的公开答复许多老同志都可以证明的)我相信,领导在公开场合的表态都是慎重和真实可信的。
之后由于形势有变化,公司一直没有兑现承诺,且时有侵犯代理人权益的举动(比如任意提高考核要求随意扣罚款等),代理关系逐渐变得不和谐,2010年续签代理合同时,我曾经要求和公司改签劳动合,为此还发生过争议,盐城中支人力资源部通过原**支公司经理杨某给我的正式答复:现在暂时没有机会,若有机会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么多年我也没有得到过保险公司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客服条线的其他签劳动合同的同事每月都帮助缴了两保,我没有享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但在劳动考核业务管理上的要求其实都是一样的。十多年来我表面上是代理制员工,但是保险公司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我们强制遵守,使我们与保险公司保持较强的从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的管理关系。与保险公司一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我本是走单位下岗的职工从30岁到太保打工谋生,今年已经45岁15周年了,可以说最好的青春时光卖给了太平洋人寿,从一进公司到处展业到骑着摩托车各乡镇东奔西跑上门收费、服务,再到开展银行代扣挨门逐户送邮政银行存折为太平洋人寿客户维护付出了心血。目前,太平洋人寿实施业务转型以并新保考核为目的,改变了游戏规则,本人由于因新保不达标的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考核义务,就被《解约通知书》一寄,仅以解除劳务关系的方式一样一脚踢开而不给出任何说法,太没有良心。都比不上个体私营企业。
问题补充:
该保险公司侵犯代理人合法权利行为太多了,比如强迫定期按规定的数量上报告客户积累,少了个就扣罚。多次强迫购买产品说明会的门票,不买门票的双倍扣罚;完不成下达新保任务的扣款,并且自费车费化掉大半天时间参加所谓的爱心加油站、业务分析会等等名堂凡多的会议,总之采取各种手段逼你榨你,让你不得安宁。对你的考核业务品质要求不亚于正式员工,但它还不承认你的事实劳动关系,你不享有基本保障和话语权。针对几天前本人寄给该公司总经理刘某的要求解约解约补偿金的书面要求,6月18日,该公司行政人事部又给予信函答复:我和该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只承认代理合同,解除代理合同不存在支付补偿金问题。看来保险代理合同真是一大骗局。在太保人寿这些年的特殊岗位经历,让人匪夷所思!社会主义国家还有这种阴暗角落。与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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