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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连带保证能够免责吗?

 06-23 09:50  悬赏 25  发布者:肥城罗圣和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泰安 回答:(2)
2010年6月23日,债务人借贷19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到2011年6月8日,我是担保人之一。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即2011年12月间,债务人要我为其续保一年签字,我没同意,债权人也承认这一点。从2010年6月借贷成立到2013年6月8日,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日期还款,债权人却发给我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这种情况下,我能免除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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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6月23日 11时08分
你好,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中给你发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为2年。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3 11:41
你好,如果6月8日之前发给你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则你无法免除担保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担保责任确定,开始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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