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李波  王远洋  年遇春  吴健弘  
该问题已关闭

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在保险标的内理赔

河南-郑州 07-10 00:12  悬赏 0  发布者:tianli……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情简介:甲**投保汽车与他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车乘坐人员死亡。交警认定甲**车承担次要50%责任,他车承担50%责任,死者无责。后死者家属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判决甲**承担50%赔偿责任,并对他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他车没有财产,法院共执行了100%的全部损失赔偿,都是甲**车支付的...
我的观点:一、合同没有约定不赔偿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也是法定责任,而且责任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三、保险的经济目的是为了减少损失和救济的麻烦;四、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可以追偿,保险公司有先行赔付的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甲**的车辆在2007年7月在湖南省长沙县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对方是江西万载县)不同程度损坏、对方车辆人员死伤。经江西省万载县法院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法院二审;湖南长沙县法院调解。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强制执行了甲**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负的连带赔偿责任,押在交警队的十万元事故保证金被执行走做为对第三者的赔偿款。
因为甲**的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了足额的保险,甲**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在甲**的保险标的范围内给与赔偿,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甲**在合同的签订地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甲**的索赔请求。
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其理由是:甲**负连带责任对第三者赔偿支付的十万元,在未向对方车主行施追尝权之前,损失是待定的。南阳阳光财险不予赔付。
甲**于2012年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立案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讨论,维持了南阳中院判决。以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为依据,按责任赔付。将甲**依法承担对第三者赔偿的连带责任部分不予支持。
甲**认为:因为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法律本意就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现在依法依法承担了实际也履行了赔偿,那么根据保险法精神,我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在发生事故后的经济损失和避免选择其他损害救济的麻烦,所以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之后,有权追偿。为何南阳市中级法院还判我的损失待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维持了南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本人不服这两个判决,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0 13:19
首先,你只承担交强险赔偿以后50%的责任,没有义务代替对方赔偿他的50%。
回复时间: 2013-07-11 15:49
法院判决你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书认定你承担50%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西贵港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806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70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71
山东 临沂
人气:248471
广东 广州
人气:3918741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9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