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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江西-南昌市 07-12 20:41  悬赏 0  发布者:xieer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本人于2011年2月25日入职于某公司,2012年4月9日因怀孕被公司强迫离职,因未签订劳动全同,2012年12月12日,我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补发11个月的双倍工资,2013年3月8日劳动仲裁判决如下: 
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证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5220.45元(平均月工资2300元); 
某公司不服,2013年4月11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2013年7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入职原告,至2012年4月10日离职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年2月24日被告入职原告满一年,2012年2月25日至4月9日视为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2月24日为原告应承担给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期间,但被告的仲裁时效为1年,而被告却于2012年12月12日申请仲裁,2011年12月13日以前享有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超过仲裁时效,其超过仲裁时效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10日内给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部分5673元。 
为什么两次判决不一样?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我还要继续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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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6 22:50
你好,没有过时效,可以进行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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