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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陕西-西安 07-13 18:44  悬赏 40  发布者:刘12345…… 给我留言  回答:(7)
原告企业上诉人名是西安宇华彩印厂,公章也是西安宇华彩印厂,判决书也是西安宇华彩印厂,但给法院缴的名字却是西安市宇华彩印厂,营业执照名也是西安市宇华彩印厂,同时工商网没有西安宇华彩印厂的注册信息,这算不算一审审查错误,原告主体不对?下来对方给法院在工商所开了一个证明,证明两个名字是一家企业,对方的印刷业许可证是其他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范围是打字复印部的形式一样,但我们的加工承揽属于广告包装装潢,对方属不属于违法经营?经查明对方也一直没有纳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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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3 13:19
可以到税务部门投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7-13 13:20
如你所述,多方涉嫌超范围经营。是否具有法人资质,应该进行当庭质证的,具体事宜面议。
回复时间: 2013-07-13 19:22
关于偷税,向税务部门反应
回复时间: 2013-07-13 20:22
1、如果名字明显错了,那原告主体不对,法院应驳回诉讼。
2、属于超范围经营,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回复时间: 2013-07-14 07:14
到税务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7-15 05:42
有相关证据的,建议及时向工伤和税务主管部门投诉解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7-30 10:28
举报至工商局、税务局,会有如下结果:
一、1-10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49条第一项: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
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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