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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协议违约问题

广东-肇庆 08-14 21:00  悬赏 15  发布者:小J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跟房东签了个租房协议,约定期限是2010-3-15至2010-9-15,8月份到期之前我已提前问过房东意见想搬走,他同意了,但是我们没有说清楚押金是否退还问题。我在到期日提前一星期搬走,8-14号我跟他结账是说我租期未满,算违约,要收取违约金100元.我不服气,如果我征求他意见时他就提醒我违约这点,我是肯定不会提前搬的。合同上没有违约金的规定,但有一条:第一个月除月租外,另收300元押金。。。协议租期满搬出住屋后,押金退还给乙方,协议期未满,不退还押金。现在他就将300元押金扣除我尚未缴纳的杂费100元,退还我100元,留100元当作违约金,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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