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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

河北-唐山 07-20 15:56  悬赏 15  发布者:214233 给我留言  回答:(0)
代征占方: 李官屯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赵志明  职务:村主任
被占用方:xxxxxx     职务:李官屯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征占乙方承包地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新上昌泰纸业项目,提高全村群众的生活质量,增加村民收入。
二、 甲方代承占乙方承包地面积为xxxx亩,期限为占地之日至乙方土地延包30年到期为止(即从占地之日至2028年3月1日止),计18年。
三、 补偿费用为每亩每年1000元人民币。支付时间和方式为:占地时一次付清。
四、 乙方保障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干涉、阻挠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 土地延包30年期满后,乙方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六、 甲方在项目准备开发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交出土地使用权。
七、 此合同不因甲方法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法律效力。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文本是村委会由其代表和每一个有地的村民签的征地协议,从法律的角度(1)这样的征地协议算不算正式意义上的合同,符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件(2)如果成立的话,是不是过于简单,关于失地农民后续保障等问题是不是应该写进去(3)可不可以说这就是村委会把农民的承包地征到一起,然后再打包卖给昌泰纸业。
    以下是关于此次征地事件的新闻报道:  网上报道: 河北昌泰纸业(甲方)涉嫌“以租代征、化整为零、分批占地”,占地面积931亩(都是基本农田),河北玉田县杨家套乡李官屯村(乙方,每一村民)的人均现有耕地面积,原本就很少,经此一占,已去大半。
说是931亩,其实加上每个土地方田之间的道路和沟渠,上千亩不止。近千亩应该是实际占地的面积。按照《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可见,上千亩的耕地远远达到了国务院审批的标准。不是任何一个级别的地方政府机构就有权审批的。纵看全国,我们的耕地总面积日益锐减。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根据该条,李官屯村民应该有劣质地或其他土壤改良的优先权,或是有土地复垦费的出现,而实际情况,却是被忽略了。 千亩土地分两次批,但建设的却是同一项目,签的同样的协议,所以,就是把整化零,分批占用。这都与《土地法》不符。
  《土地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内容略)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唐山市玉田县的土地区片价,每亩至少有四万多,而老百姓得到的却是按租地的价格给予的租金。这是严重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由此看来,李官屯村土地被征用的实质就是:商家和政府以及村委会用租地的方式,签下协议,得到老百姓的土地,在经打包转让给商家。老百姓因不懂法,不懂维权,稀里糊涂的就范。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和标准应当公告,补偿费禁止侵占和挪用。而实际情况却是,层层克扣,肆意挥霍,更没有得到监督与公开。村委会账目一直混乱。所以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后续带来的污染更将是苦不堪言。
我们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现实呢?老百姓永远是一个弱势群体,不懂法,维权难,说吧,没有谁关注;不说吧,权益时时被践踏。这到底是什么出了问题。
        综合以上各因素,请问专家们,这样的土地征用情况,如果站在农民的一方,应该怎样挽回一些权益,还是已经无力回天?如果走正常的程序,会不会很麻烦,而且胜率极低?此外这样的类似情况是不是已经是我国人所共知的,已经成为了一种用地模式,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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