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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08-01 16:48 悬赏 0 发布者:附件一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33)-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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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借给李和丽丽的80万元是在两人离婚之前,虽然公司法人是丽丽,但公司经营李和王以及丽丽都有参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李和丽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1)向做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取得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法院与被执行人原单位联系,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直接在原单位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会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拒不执行。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4)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另一种情况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意义,也有对被执行人制裁的意义。
(5)建议法院依法处以司法罚款和拘留。
如果查明对方不按照规定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或者申报财产不实,或有财产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给予不超过15天的拘留,以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
根据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的,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让法院依法搜集证据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王主张的他不知道债务,所以不用承担的观点,实际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知情并不是影响因素,主要还是看借钱的目的和用途,也就是说,只要这80万元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是家庭共同经营的,即便一方配偶不知情,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因为这笔钱借来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和对方配偶是否知情没有一点关系,所以王的理由不成立,你可以要求王承担还款责任。
而对于王的房产,即便是王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一人名下,是王个人财产,这也不影响执行,因为债务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有偿还义务,只要王名下有财产法院就有权执行,和财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没有关系。
另外,王在债务产生后不久就与李离婚了,有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开庭时也应当向法庭说明。
李和丽丽借款用于公司进货 丽丽是法人 属于家庭共同经营吗
当然属于家庭共同经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你有权申请执行王的财产。
赵律师 我们当地法院规定 执行时谁先查封的先执行谁的 后来查封的如果想参与分配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的证明 这个证明怎么提供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也只有法院能查,你只需要提交申请即可。
房子是婚后翻建的,以前很小,现在建成了300多平方,属于婚内取得的财产,他说是用自己的钱建的,既然是婚内又怎么分清是自己出资的,这一条也符合共同财产,证明是婚后建的,和王和李都参与了经营(王负责送货,李负责员工的工资和货物的盘点)这些是法院调查,还是我找证据
这些都不会影响到你申请执行,因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应当承担一半,所以无论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法院都有权申请执行,你直接申请即可。
开庭我不需要准备别的证据了吧 直接抗辩一 借款用于了家庭经营 属于共同债务 二 房产是婚姻内建的 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我与异议人的理由 法院去调查就可以了 是吗
是的,能够证明这三点就够了,直接答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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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理由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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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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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人是丽丽 但是他还没有结婚 公司实际是他们家庭的 王负责送货 李管理员工和仓库 丽丽负责进货 而且公司是王和李出资 丽丽刚成年没有这个能力
但成年了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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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和李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且李和王在债务产生后离婚,有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嫌疑,你有权要求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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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翻建的房屋是不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该房屋不能流转,无法变现,查封没有意义。
不是,是县城里的沿街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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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是反诉被告?是一个案子还是几个案子?
判决执行,一个案子。 法院通知王提出异议,让我写答辩状
3、王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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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丽丽已是成年人,即使没有单位签章,可能与李是共同债务人,在本案中与另一债务人所承担责任比例。李所承担的份额是否能够认定与王的共同债务,视具情形。不能理想化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没有单位盖章,李是借款人,虽然法人是丽丽,实际是全家共营
如果丽丽只是一同前往借款并无签名,而签名仅为李一人。借条上无注明用途,可主张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执行已离婚分割的房产。另外,可以通过工商信用信息查询,李、王二人在丽丽公司是否有股权和出资,如有可以请求执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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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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