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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08-01 16:48  悬赏 0  发布者:附件一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33)
王和李是夫妻   丽丽是他们唯一的女儿 没有结婚 2012年5月李和丽丽向我借款80万用于生意中转 公司的法人是丽丽   借款人是李和丽丽   事后拒不偿还  同年10月5日我查封了李名下的房产  10月9日查封了登记在王名下的房产 事后得知王和李在10月7日办理了离婚协议  协议房产归王   债务归李和丽丽  我在执行时把王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为10月8日查封的房产证登记的只有他个人名字 王提出执行异议  理由是他和李已经离婚 借钱他不知道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且房产是自己一个人出资建的  是婚前财产【王名下的房产是翻建的   他们1980年结婚 在2010年翻建的 翻建之前是王父母结婚时赠与王的  是在自家宅基地建的】 我以什么理由进行抗辩   马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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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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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8月01日 16时57分
债务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和李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且李和王在债务产生后离婚,有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嫌疑,你有权要求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8-01 17:04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借给李和丽丽的80万元是在两人离婚之前,虽然公司法人是丽丽,但公司经营李和王以及丽丽都有参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李和丽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我的补充: 2013-08-01 17:06
2,关于债务如何追讨的问题。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我的补充: 2013-08-01 17:07
3,关于如何执行实现债务偿还的问题。
(1)向做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取得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法院与被执行人原单位联系,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直接在原单位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会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拒不执行。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4)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另一种情况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意义,也有对被执行人制裁的意义。
(5)建议法院依法处以司法罚款和拘留。
如果查明对方不按照规定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或者申报财产不实,或有财产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给予不超过15天的拘留,以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
根据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的,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让法院依法搜集证据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的补充: 2013-08-01 17:11
4,关于如何抗辩的问题。
对于王主张的他不知道债务,所以不用承担的观点,实际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知情并不是影响因素,主要还是看借钱的目的和用途,也就是说,只要这80万元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是家庭共同经营的,即便一方配偶不知情,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因为这笔钱借来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和对方配偶是否知情没有一点关系,所以王的理由不成立,你可以要求王承担还款责任。
而对于王的房产,即便是王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一人名下,是王个人财产,这也不影响执行,因为债务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有偿还义务,只要王名下有财产法院就有权执行,和财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没有关系。
另外,王在债务产生后不久就与李离婚了,有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开庭时也应当向法庭说明。
追问:

李和丽丽借款用于公司进货 丽丽是法人 属于家庭共同经营吗

回答:

当然属于家庭共同经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你有权申请执行王的财产。

追问:

赵律师 我们当地法院规定 执行时谁先查封的先执行谁的 后来查封的如果想参与分配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的证明 这个证明怎么提供

回答: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也只有法院能查,你只需要提交申请即可。

追问:

房子是婚后翻建的,以前很小,现在建成了300多平方,属于婚内取得的财产,他说是用自己的钱建的,既然是婚内又怎么分清是自己出资的,这一条也符合共同财产,证明是婚后建的,和王和李都参与了经营(王负责送货,李负责员工的工资和货物的盘点)这些是法院调查,还是我找证据

回答:

这些都不会影响到你申请执行,因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应当承担一半,所以无论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法院都有权申请执行,你直接申请即可。

追问:

开庭我不需要准备别的证据了吧 直接抗辩一 借款用于了家庭经营 属于共同债务 二 房产是婚姻内建的 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我与异议人的理由 法院去调查就可以了 是吗

回答:

是的,能够证明这三点就够了,直接答辩即可。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1 16:54
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追问:

以什么理由

回答: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3-08-01 16:56
他们离婚不影响他们承担共同债务
追问:

以什么理由

回复时间: 2013-08-01 17:13
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共同财产偿还,其离婚明显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回复时间: 2013-08-01 17:23
你好,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是否离婚,都不影响他们承担当时夫妻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3-08-01 17:40
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01 17:55
1、王应该知道债务也应该知道查封了李的房产;2、应该知道诉讼和查封财产,所以离婚,明显是是为了逃避债务;3、父母赠与王结婚的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8-01 19:22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外需要共同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8-01 21:14
你好,据你所述,结婚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3-08-01 22:30
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共同财产偿还
回复时间: 2013-08-02 07:26
该债务属于李、王在夫妻婚姻期间的,应为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他们的离婚目的明显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且是在财产查封后的,不影响法院的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8-02 07:30
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02 08:21
你好,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02 08:51
完全是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3-08-02 09:11
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3-08-02 10:46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根据你的叙述,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本案中的借款人是李和丽丽,该款的用途是用于公司自己周转,且丽丽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追问:

虽然法人是丽丽 但是他还没有结婚 公司实际是他们家庭的 王负责送货 李管理员工和仓库 丽丽负责进货 而且公司是王和李出资 丽丽刚成年没有这个能力

回答:

但成年了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回复时间: 2013-08-02 10:47
你好,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所以男方应当予以承担,并且房屋应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申请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8-02 11:29
该债务产生的时候他们并没有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有义务偿还。
回复时间: 2013-08-02 11:52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如无相反证据,不用担心
回复时间: 2013-08-02 12:01
您好!
债务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和李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且李和王在债务产生后离婚,有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嫌疑,你有权要求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02 12:48
你可以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要求撤销。
我的补充: 2013-08-02 12:49
所欠债务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具体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3-08-02 12:57
借款时间在离婚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02 13:47
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二、翻建的房屋是不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该房屋不能流转,无法变现,查封没有意义。
追问:

不是,是县城里的沿街门面

回复时间: 2013-08-02 14:21
婚姻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他们现在已经离婚,但是王还需对婚姻期间的债务负责。
回复时间: 2013-08-02 15:1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他们离异在后,债务在前,他们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回复时间: 2013-08-02 16:17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8-03 02:04
1、是财产保全还是判决执行?尚未开庭就执行了?
2、你是反诉被告?是一个案子还是几个案子?
追问:

判决执行,一个案子。 法院通知王提出异议,让我写答辩状

回答:

3、王的异议不成立?

回复时间: 2013-08-03 07:47
首先,根据借款欠条内容看,是否有丽丽单位的签章, 李在欠条中是担保,还是借款人,不能单纯的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丽丽已是成年人,即使没有单位签章,可能与李是共同债务人,在本案中与另一债务人所承担责任比例。李所承担的份额是否能够认定与王的共同债务,视具情形。不能理想化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追问:

没有单位盖章,李是借款人,虽然法人是丽丽,实际是全家共营

回答:

如果丽丽只是一同前往借款并无签名,而签名仅为李一人。借条上无注明用途,可主张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执行已离婚分割的房产。另外,可以通过工商信用信息查询,李、王二人在丽丽公司是否有股权和出资,如有可以请求执行股权。

回复时间: 2013-08-03 09:41
共同偿还。
回复时间: 2013-08-03 10:36
你好!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03 13:14
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04 10: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回复时间: 2013-08-04 13:28
你好,让他提供证据。若不能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没有充分证据,属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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