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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状怎么写?

浙江-嘉兴 08-05 00:57  悬赏 10  发布者:十月毛毛雨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沈永根,男,1953年1月7日,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白马墩村花园门组10号,身份证号码:330425195301070570,电话:
被告:沈国庆,男,1977年9月26日,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浮澜桥村朝东屋组3号,身份证号码:330425197709260510,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所有医疗费。
2) 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十万元整。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在2013年6月6日中午12时多一点,原告骑三轮车拉了两名游客在乌镇南大街从北往南去,途径老人民公社处,碰到骑三轮车的被告从对面过来,被告朝原告打招呼说:“狼狗来了(原告绰号)!”原告说:“小喇叭(被告绰号)几趟了(意思是带游客带到这里来几次了)!”两个人就这样擦肩而过。但是被告见原告骑着三轮车继续往前走,马上把三轮车停在老公社那里,然后跑过来揪原告耳朵,原告出于防备,本能的用手挡了一下被告,被告认为原告故意打他,用手狠狠的拍了一下原告的头部,原告也用手拍了一下被告,就这样两个人扭成一团。被告对原告说:“你今天不用做生意了。”又殴打原告,后来群众来解围,但是被告还是要找事,又殴打了原告,坐在原告三轮车上的游客也看不下去了,跟被告吵了起来,被告威胁游客说:“今天你们不要再坐他的三轮车了,如果再坐他的车,要你们好看!”三轮车上的游客被吓跑了。为了不想出事,原告选择跑开,但是被告还是不放过原告,追了过来,原告随手拿起门框条在地上敲了一下,想吓跑被告,被告暂时没有敢过来,原告以为没有事了,就放下门框条。但是等原告放下门框条,被告还是追了过来,原告怕又被殴打,只有跑,但是被告紧追原告,原告年纪大跑不过被告,很快就被追上,在南大街老锅厂处被被告追到,由于速度过快被告从背后用手推了一把原告,致使原告重重的扑倒在了地上,被告追的速度过快,从原告的背上往前扑了出去,可是他还是觉得吃亏,又在原告的头部实行殴打,此时原告因膝盖骨非常疼痛,再也不能爬起来。被告发现原告受了伤,不但没有报120,反而选择逃跑,原告看见被告逃跑了,马上报了警,等110民警赶到现场,被告早已经逃之夭夭。事后原告到杭州市富阳市中医骨伤科医院治疗,医生确诊为原告:髌骨碎成四快,粉碎性骨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诸贵院望予支持原告之诉请。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  月  日



以上的情况要求委托法医部门轻伤或者重伤的鉴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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