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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成果谁来保护?

河北-廊坊 08-07 12:58  悬赏 0  发布者:138450…… 给我留言  回答:(0)
内蒙古自治 我的劳动成果谁来保护?

    我叫王滨志是哈尔滨人,2007年春天我从哈尔滨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投资种粮食,投入一百八十多万元,在秋收时被犯罪嫌疑人孙长祥、池海军组织三十多人经多次将4000亩的大麦公然抢去。经海拉尔区公安局以合同诈骗进行侦查,但是公安机关起诉到检察院后,海拉尔区检察院、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三级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不起诉。我的律师聘请法律专家对孙长祥、池海军抢我粮食的案件进行了法律论证,法律专家根据证据得出结论孙长祥和池海军的行为依法构成聚众哄抢罪。
    由于孙长祥、池海军贿赂检察院的,检察院不依法变更罪名,不让公安侦查。我只得起诉并将公安局扣押的赃物进行诉讼保全。然而,就在诉讼过程中,在不能证明孙长祥、池海军投资的情况下,海拉尔区法院竟然背着我于二00八年将扣押的二十万元粮款给了孙长祥和池海军。直到二0一0年三月,我的律师接到法院的裁定才知道此事。据我了解,对于此案不仅有检察院的领导参与,还有政法委的领导参与。孙长祥、池海军在内蒙古及呼伦贝尔市有一个强大保护网。检察了、法院、甚至有两级政法委的领导亲自为他们说话。          
   孙长祥、池海军与何义明串通进行伪造合同,企图通过诉讼诈骗以夺取取我的粮食。呼伦贝尔市在每年的8月20日开始秋收,2007年8月21日孙长祥、池海军持伪造的合同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见我方证据3、4、5、7、11、17)。法院在我无法拿出合同原件的情况下(合同原件被孙长祥与池海军骗去销毁),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裁定解除了保全的4000亩粮食,以此为借口,孙长祥、池海军开始组织三十多人公然抢粮。我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于8月31日向海拉尔区公安局报案孙长祥、池海军、何义明合伙诈骗。公安局传唤了三人,三人以伪造的合同说粮食是自己的,继续抢粮,抢走了4000亩的粮食,总价值有二百多万元。部分粮食被公安局截获扣押(见我方证据54)。
经公安机关侦查,孙长祥、池海军、何义明分别供述三人伪造了合同,承认我与何义明签订的合同与孙长祥、池海军无关,伪造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抢我的4000亩地的粮食(见我方提供的证据11、14、17,孙长祥、池海军、何义明供词)。虽然在取保后,孙长祥、池海军向公安机关交了一些企图证明自己也投资的所谓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实际是假证据:孙长祥、池海军所谓交何义明地租是虚假的,何义明供认打条时没有给钱是后来给的。从三人伪造合同的时间上判断,如果给钱也是用销赃的钱给的。因为孙长祥供认伪造合同的时间是8月23日(见我方证据11孙长祥供词),何义明虽然说是6月,但他说孙长祥、池海军找他伪造合同时对他说“要秋收了”(见我方证据17何义明供词),孙长祥、池海军提出保全异议书上的时间为8月21日(见我方证据4、5),这就证实伪造的时间应当在8月20日左右,这些所谓证据上没有一份有我签字。二人竟然将以每亩20元为我整地的收入算作投资。在呼伦贝尔,所有农场雇人整地,公认的价格是带油作业,也就是由被雇用整地的人自己的机车自带油而不是农场供油每亩18—20元,我与孙长祥定的价格是最高价格。
    事实证明孙长祥、池海军进行犯罪。理由如下:
   1、三人伪造了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法院错误的认为是4000亩地的农作物是孙长祥、池海军所有,解除了保全,为孙长祥、池海军公然抢夺提供了条件。
    2、伪造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抢4000亩的粮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我的财物的故意,孙长祥、池海军、何义明供认伪造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从我手里抢4000亩地(见我方证据11、14、17)。
    3、孙长祥、池海军在公安机关辩称有投资,是虚假供述。首先,如果有投资就不需要进行伪造合同;其次,如果有投资只要出示三人共同签字的投资凭证,证明合伙完全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再次,我与孙长祥是2006年12月才认识的,与池海军是2007年5月通过孙长祥认识的。双方互相不了解,如果是合伙,在投资上必然由三人签订相关的手续,或由我给孙长祥、池海军出具出资的手续写明投资数额。给吴新跃5000元地租尚且打收条,十几万或几十万元的投资更需要打条。孙长祥、池海军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交经我认可的投资手续,证明二人没有投资。 在法院诉讼中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经我签字的投资手续。事实证明是我个人投资种植。就是在犯罪事实证据清楚的情况下,孙长祥、池海军利用政法委的个别领导的关系与法院勾结,在未经我同意下,公然将二十万元给孙长祥、池海军,提供的所谓担保也是住宅楼,一旦出问题将导致不无执行。海拉尔区法院违法解除保全,请各级领导进行查处。
我今年已经60岁了,本该安享晚年,而我却无法停歇,七年的上访路坎坷而漫长,所有积蓄消耗殆尽,至今毫无结果,让我和家人心力憔悴。决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我会继续走下去,请大家给与支持!

控告人:王滨志   
联系方式:13845051172
QQ号:115215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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