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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08-08 11:06  悬赏 5  发布者:贺建平 给我留言  回答:(0)
情况反映
尊敬的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你们好!
一、从2012年到2013年,赤谷乡政府主持的公路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及公园建设,都涉及到我村四组村民的耕地、菜园征收,对我村四组村民的补偿标准太低。征收耕地6000元/亩、征收菜园3000元/亩,砖瓦结构建筑为130元/平方米、附属建筑80元/平方米。赤谷乡政府未征求四组村民的同意和签字,就强行挖地建设。(征用土地手续不全,没有按国家征地补偿程序来办,出现强行和压迫等手段)。征收补偿标准严重低于省政府关于征收补偿的标准,严重损害我们四组村民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二、关于2012年6月30日赤谷村委会和赤谷村四组签署的协议书一事,作以下反映:
1、关于协议书各项条款,未经村党支部(党员)和村支委(组长和村民代表)及村民大会的同意下,村委会干部和四组组长和6位村民(未授权)(四组有50多户和170多人口)的情况下,所签的协议书只能代表极少数人的意愿,不能代表赤谷村全体村民的意愿(特别是四组村民的意愿)。
2、安置完9栋房屋后所剩余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四组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至于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并没有所有权,所以,村委会得70%,四组村民得30%,不符合主体关系。
综上情况,2012年6月30日所签署的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只是为了达到便宜征收土地的目的,糊弄四组村民而已。
三、关于现拆迁安置的房屋占用的土地和私人转卖占用的土地及车站占用的土地,虽然被乡政府征用而统一安置。只是补偿了相当很低的青苗补偿费和转让使用费,并没有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费。所以,没有经过四组全体村民同意拍卖成为商品的土地(即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车站占用的四组集体土地不得转为国有土地,外村外组私下购地建房占用的四组集体土地不得转为外村外组的集体土地,也不能转为本村村委会所有。非四组村民建房必须要和四组签订土地使有权转让协议书,非四组村民建房只有土地的使有权,没有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赤谷村四组村民永久性所有。
四、村委会在未征求四组村民大会的同意下,擅自把四组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信用社:关于现在安置剩余的(原罗小明旧屋使用的土地)和(包括其他人使用的土地)(因2013年拆迁而退后位置安置)的集体土地,属于四组村民的集体土地,即安置剩余的四组村民的集体土地,不在协议范围之内,也未征收,所以,这块集体土地的拍卖权属于四组村民集体所有。村委会没有拍卖权,更未征得四组村民大会的同意下,擅自把四组集体土地拍卖、转让,所得拍卖转让费(部分)还村委会原来向信用社所贷的欠款,但这笔欠款不是四组村民所欠,不应该由四组村民用集体土地来承担还贷,而四组村民也未得到一分钱土地转让费,所以,村委会拍卖给信用社建房的四组集体土地所签署的协议无效,信用社围墙建房属违章建筑,应及时拆除。村民也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村委会严重侵犯了四组村民的集体利益,纯属非法倒卖土地,属违法犯罪行为,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四组的合法权益,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五、关于赤谷乡信用社建房纠纷一事:2013年7月29日在建围墙圈地建房,经村民出面商谈(村民理由是:这块土地是四组村民集体土地,也没征收,但被村委会擅自非法倒卖了,四组村民也没得到一分钱),当天也停工了,但乡政府和村委会一直没人来商谈过。在2013年7月30日又强行在建围墙,村民又来商谈,叫泥工停工,不停工。村干部说:抵村委会的欠债了,没有了钱。四组村民后在马路对面避阴。后来,乡政府和派出所人员(大约30人)到场后(刘雪梅)带头直接冲到村民中,要抓村民。在冲突中,乡政府和派出所人员撞伤7岁儿童(金莹),鼻血直流,并抓伤多人,但村干部和乡政府及派出所所有人员没有一人来负责救治。(当时赤谷乡派出所已全程录象和在场100多位村民都看到现场)。所以,必须严惩凶手,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和相关费用,并向受伤村民赔礼道歉,还村民一个公道。
赤谷乡政府和派出所及村委会,就征地补偿事宜不妥善处理,也不为民着想,反而打压百姓,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有家不敢回,我们三大人一小孩被迫流落在外。党的十八大对三农问题极为关注,我们四组村民却不能受到公平的待遇,请求上级领导派人调查处理,以解决为盼,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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