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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浙江杭州,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04年进入公司,于2009年起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浙江-杭州 08-10 18:49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浙江杭州,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04年进入公司,于2009年起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并且在每年年初要在一份风险责任书上签字,并交纳所谓的风险保障金2万元才(无退还)给予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公司通过扣除已收资金的方式,被迫写了一张金额为8万5千的借条(8万5千是2011年本人在公司产生的所有费用:工资,房租,水电,全额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且于2012年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公司约谈本人,要求我提交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写上我请求公司领导考虑2011年1月到2013年8月公司代垫的所有个人发生的费用(费用包括 工资,房租,水电,全额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给公司的事宜。2009年年底发生了一起工伤(已鉴定完成,9级工伤)国家补偿金也已于2013年5月打入公司账户。公司在2013年8月约谈本人的时候,明确指出工伤补偿和公司2011年开始所谓的垫付费用捆绑在一起。
我想请问,我这样的情况适合提交辞职报告吗?该如何处理?公司在工伤国家补偿金已经下拨的情况下,扣下是否合法?公司给员工发的工资、交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还有场地的房租和水电,在员工离职的时候需要全额返还给公司,我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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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1 08:30
申请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8-10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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