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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湖南-长沙 08-27 13:28  悬赏 20  发布者:dFA1773 回答:(2)
我在一楼盘卖了一套新房,合同上约定:2010年1月30日付清10万元。10月1日付清20万元。   但老板和我有个人债务没有结清,而我在10月1日拿不出这笔钱。   这句话是否有漏洞,因为第二次付款时间没有年限---这样我就可以理清我们之间的债务再来付清余下款项。   另外合同法会不会没有年限就“默认"为当年呢?请各位专业人士给我点意见,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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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27 13:36
1、个人债务与本合同之债系不同法律关系,合同的相对方是开发商而非个人。
2、根据合同的整体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当年。
回复时间: 2010-08-27 14:54
你好
要看具体合同
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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