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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中有关负责电器维修的内容与备注矛盾与口头承诺相反

广东-深圳 08-17 11:15  悬赏 0  发布者:th5348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在此输入您的我昨天通过深圳市国邦物业租到一间2室的单元房,我眼睛老化看不清字,叫女儿看了合同,签了字,当时我还提出象空调等电器非人为损坏是否你们负责维修,他回答是的,我不放心口头承诺,又叫他在合同的最后备注了一句:“室内家私电器非人为损坏,由甲方(国邦物业)负责,乙方无需承担。”今天我戴上老化镜再看合同发现合同里有一句话说:“木地板、洗衣机、电冰箱、电视、热水器属于容易损坏的物品,日后由乙方(承租方)自行维修恢复使用。”
请问:1.合同内容与备注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有效合法吗?
      2.合同内容与口头承诺相反,是否属于合同陷阱?
      谢谢回音?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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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7 21:09
依您所述,你们双方所签合同对租赁物达成了约定,故双方应依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您所述的,备注跟合同里面内容不一致问题,备注效力应比较大,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就是那种打印出来的固定合同,如果是,那么应依据备注来定,所以您无需担心,当然您不放心的话,可以要求再备注一句话,“备注所注内容与合同内容有抵触的,以备注内容为准”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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