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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山东-临沂 08-29 12:06 悬赏 0 发布者:sab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我的家乡莒南县城开了一家服装店,当时我是转租的一名叫杨旭的店主的。店铺的房东叫孙友英。(即:杨旭租的孙友英的房子,在房租到期之前,我又从杨旭手里租了这个房子。)
我和杨旭签了房屋转让合同。如下
房屋转让合同书
甲方:杨旭
乙方:李冠兰
今甲方杨旭有金世界步行街门面6019。现转让给李冠兰,经双方协商特定以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转让费壹万陆仟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二,自2010年2月27日以前的与该房屋相关的事宜,包括债权债务,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一切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
三,此合同自2010年2月27日起以后的房屋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有效。
甲方(签字):杨旭 证明人:房东(房东当时在场但没签字)
乙方(签字):李冠兰
2010年2月27日
是
之后他将房屋的租赁合同交给了我。内容如下: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孙友英
乙方:杨旭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山东省莒南县金世界步行街门面6019号上下两层建筑面积67.48平方,租用给乙方,年租金为9000元整,大写玖仟元整,租赁时间为1年。使用租赁期内,甲方不退租金。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如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把租金付清,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在租期内,乙方无权处理该房屋。
二:甲方承担该的正常维修,提供水电源。租赁期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用及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如有损坏,乙方按原标准赔偿。装修不得破坏房屋原结构,如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此房屋用此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维护公共秩序,搞好卫生及其他事务。如有责任,责任自负。
五: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违约方负担。
六:租赁期满后,乙方设施归乙方所有(如无经济纠纷)。
七:租赁期满后甲方如使用该房屋,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八:协议自签定后日生效,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申请上级部门仲裁。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孙友英 乙方:(签字):杨旭
2009年9月10日
在半个月前,我联系房东,商议下年房租的事。她坚持把下年房租长到1万8千元。再三商议,最后我们签了纸条,定位1万5千整。纸条如下:
2011年房租定位一万伍仟整。
姓名:孙友英 (她签字)
现在快到了交下个月房租的时间了。我感觉房租太贵想转给别人。可房东不想让房子老是转让。他劝我继续租着。但后来有人来想租这个房子。但她觉得房租1万5千整太贵,希望我和房东商议降为一万三千,他就能干。于是我找房东说我愿意多给她两千元,让她和新的租户签订一万三千的租房合同。她打电话说不同意,说那样下年他就不容易长价了,他要求我再多给她一千。我说你在我们身上怎么长的,下年照样这么长。说着说着,我有些气愤。就和他讲理,最后把她说的无话以对,就挂了电话。过了半小时,她不知怎么想的。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对她无礼,死活不租给我了。说下年她亲戚要用这间房子,让我到期就带着我的东西走人。要是真这样我的转让费就完全赔进去了。除去三个月的房租剩下的1万5千左右,我就全赔上了。
麻烦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到底该找谁讨回公道。是杨旭,还是房东?
我和杨旭签了房屋转让合同。如下
房屋转让合同书
甲方:杨旭
乙方:李冠兰
今甲方杨旭有金世界步行街门面6019。现转让给李冠兰,经双方协商特定以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转让费壹万陆仟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二,自2010年2月27日以前的与该房屋相关的事宜,包括债权债务,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一切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
三,此合同自2010年2月27日起以后的房屋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有效。
甲方(签字):杨旭 证明人:房东(房东当时在场但没签字)
乙方(签字):李冠兰
2010年2月27日
是
之后他将房屋的租赁合同交给了我。内容如下: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孙友英
乙方:杨旭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山东省莒南县金世界步行街门面6019号上下两层建筑面积67.48平方,租用给乙方,年租金为9000元整,大写玖仟元整,租赁时间为1年。使用租赁期内,甲方不退租金。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如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把租金付清,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在租期内,乙方无权处理该房屋。
二:甲方承担该的正常维修,提供水电源。租赁期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用及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如有损坏,乙方按原标准赔偿。装修不得破坏房屋原结构,如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此房屋用此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维护公共秩序,搞好卫生及其他事务。如有责任,责任自负。
五: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违约方负担。
六:租赁期满后,乙方设施归乙方所有(如无经济纠纷)。
七:租赁期满后甲方如使用该房屋,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八:协议自签定后日生效,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申请上级部门仲裁。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孙友英 乙方:(签字):杨旭
2009年9月10日
在半个月前,我联系房东,商议下年房租的事。她坚持把下年房租长到1万8千元。再三商议,最后我们签了纸条,定位1万5千整。纸条如下:
2011年房租定位一万伍仟整。
姓名:孙友英 (她签字)
现在快到了交下个月房租的时间了。我感觉房租太贵想转给别人。可房东不想让房子老是转让。他劝我继续租着。但后来有人来想租这个房子。但她觉得房租1万5千整太贵,希望我和房东商议降为一万三千,他就能干。于是我找房东说我愿意多给她两千元,让她和新的租户签订一万三千的租房合同。她打电话说不同意,说那样下年他就不容易长价了,他要求我再多给她一千。我说你在我们身上怎么长的,下年照样这么长。说着说着,我有些气愤。就和他讲理,最后把她说的无话以对,就挂了电话。过了半小时,她不知怎么想的。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对她无礼,死活不租给我了。说下年她亲戚要用这间房子,让我到期就带着我的东西走人。要是真这样我的转让费就完全赔进去了。除去三个月的房租剩下的1万5千左右,我就全赔上了。
麻烦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到底该找谁讨回公道。是杨旭,还是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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