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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案件

 08-27 14:58  悬赏 0  发布者:hwla12……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静安区 回答:(3)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约定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下面这个约定有法律效应吗)
这个是约定:如出现纠纷,用户和网易公司一致同意将纠纷交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就是一定要去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当地的不行吗。签合同地点是当地。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8月27日 15时43分
只要是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都可以约定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27 15:01
要天河区法院管的,无论你是否愿意这是法律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3-08-27 16:27
按约定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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