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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费

江苏-无锡 08-31 09:54  悬赏 0  发布者:云水自然 给我留言  回答:(12)
本人江苏无锡宜兴陆仲明,在与虹亚公司股权纠纷案,后通过介绍,与2009年5月与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因事务所重组,转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同时签订《律师代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通知书》。
一、代理律师蔡翔利用其身兼江苏省律师协会执业机构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影响力,南京仲裁委无视我方申述理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作出不公裁定。
   律师蔡翔在代理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仲裁委偏面裁定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 代理律师蔡翔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隐瞒其身兼江苏省律师协会执业机构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事实,是违反《合同法》第六条‘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四十二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亊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明显的隐匿、欺诈行为,我方对合同第十五条‘合同纠纷提交南京仲裁委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条款不予认可,应按管辖地提交宜兴人民法院审理。
     ‘高朋所’代理律师蔡翔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其身兼江苏省律师协会执业机构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事实,仲裁前,我方得知他身兼江苏省律师协会执业机构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后,即向仲裁委提出:合同第十五条‘合同纠纷提交南京仲裁委裁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是在他隐匿身份的情况下订立的,该条款无效,应予撤销,应转交有管辖权的宜兴人民法院审理。我方在答辨过程中指出,他拟此条款是为了利用其在南京地区司法系统的影响力取得有利结果,侵害我方利益,结果也确实如此。
(二):代理律师蔡翔在签订合同时未公示、未告知《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律师收费标准》,存在欺诈、误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存在欺诈、误导行为的合同无效,应予撤销。
(三)、代理律师蔡翔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要求,不属于风险代理性质,且曲解合同条款、超标准收费,对此应予纠正。
    合同条款由蔡翔拟订,蔡翔玩弄文字游戏,订立模棱两可条款,当时解释与现在不同,合同条款中加盟费及利息、2008年和2009年的红利、202万元股本不作为效益计算代理费用,代理律师蔡翔却强行将加盟费及利息、2008年和2009年的红利计入效益按40%计算代理费用,从而引起纠纷,蔡翔却强行要按他的要求结算,并提起仲裁申请,利用他的职务影响力,南京仲裁委偏听偏信,作出满足他这种不合理要求的裁决。同时南京仲裁委将合同条款中不作为效益的202万元股本全部计入效益,得出风险代理费用不超过30%的结论,这种结算办法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种裁决明显不公,应予撤销。
(四)、代理律师蔡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在仲裁时,蔡翔以对事实认可、其目的不认可为由将我方意见全盘否决,这是一种狡辩,而南京仲裁委全盘认可他的无理要求。
代理律师蔡翔在代理我方与虹亚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A,蔡翔在代理过程中不作为。对我方提供的证椐资料不看、不研究,不听取我方意见,要我方按他的故弄玄虚的路线图办,签约一年内未提起一次诉讼,只写过几封信给虹亚公司,受到虹亚公司的奚落。
   B、蔡翔在代理过程中乱作为。第二年续订合同后,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提起了虹亚房产、虹亚投资担保、虹亚建筑三个公司的知情权诉讼,他却违背合同条款中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我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作主张中止二个公司的开庭和一个公司知情权的执行。当我方追问时,他的解释是按照虹亚公司董事长吴祖亮的意见。
   C、蔡翔操控代理案件全过程。违反合同条款股本转让金必须得到我方确认的规定、强迫我方在空白协议上签字,遭到我方拒绝。
   D、心术不正。强迫我方与虹亚公司签订假的低标准股本转让协议,其真实目的是妄图待转让金汇入他指定的帐户后按假的股本转让协议结算,他的解释还是按照虹亚公司董事长吴祖亮的意见。我方识破了他的阴谋,当然遭到我方拒绝,但他仍然在未经我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动用我的印章,与虹亚公司订立假的协议,他完全丧失了职业道德,到了胡作非为的地步。
   E:违反规定,将2009年和2010年代理服务费汇入个人帐户,一次汇款分次开小额发票。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代理律师蔡翔被虹亚公司收买,已成为虹亚公司的代理人,难怪自从提起诉讼后虹亚公司做贼心虚,立即与蔡翔`主动联系,并打出欢迎蔡翔的横幅,用卑劣手段使蔡翔成为虹亚公司的代理人。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不对合同审核和管理,不分是非曲直,一味袒护蔡翔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南京仲裁委在裁决中对蔡翔的行为不指责,相反指责我方对蔡翔的做法不配合(指签订假协议一事 ),真是颠倒黑白是非淆。我们呼吁司法公正,恳请上级司法部门还我们一个公道。
南京中院仍然偏听偏信,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理,全盘南京仲裁委的判断,作出不公裁定,严重损害我方利益。

   南京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我方即表示不服。请求南京中院重新审理。但南京中院无视我方意见,驳回我方请求,全盘认可南京仲裁委的裁决,驳回我方请求,我们对此表示失望。
我们对南京中院以下几方面提出异议:
   1、裁定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经有关机构确定无效’,我方是在仲裁过程中方才得知蔡翔身兼江苏省律师协会及执业机构建设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身份,并立即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委裁决是终局的’的条款是在蔡翔隐匿身份、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订立的,该条款无效,应于撤销。南京中院裁定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经有关机构确定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2、裁定书认为,‘即使被确认无效,依法双方的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在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情况下仍坚持认为是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是一种霸道行为。如果确认无效,理应转交有管辖权的宜兴人民法院审理,南京中院坚持作出裁定,应属无效。
  3、裁定书认为,‘陆仲明无证据证明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其他为了个人利益、某种企图,而故意作出不公正裁决的情形’。是的,我们无法掌握上述情形,但这点是肯定的,由蔡翔的职务身份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及南京中院的法官都是他熟悉的,对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追究、对他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表示认可、对他曲解合同条款有意多算服务费的做法予以支持、为袒护蔡翔不惜无视法律法规。上述种种不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是什么?是否涉及个人利益,仲裁员和法官心知肚明。
   4、裁定书认为,‘仲裁庭的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作为认可仲裁庭裁决的理由,我们不禁要问,是否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允许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存在,就可以不管公民个人的利益?这是哪家的理论?曲解合同法的本意,引用该条款显得牵强附会,难道只要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吗?
我们对南京仲裁庭及南京中院的裁定表示惊讶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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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31 10:31
建议你去律师所在地司法局反映一下,他们会给你处理意见的。
回复时间: 2013-08-31 10:36
可以继续维权   上诉 或申诉  尽力想办法  需要帮忙随时联系
追问:

需如何维权?请不吝赐教。陆仲明13806153680,邮箱764068999@qq.com

回答:

可以随时联系

追问:

南京仲裁委员会的主管单位是哪个啊

回复时间: 2013-08-31 11:15
原则上对于生效裁决判决,应当执行,但如果你有新证据新事实的,可以申诉。对于律师有违纪行为,你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举报投诉。
追问:

没有新证据。对于南京仲裁委并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决裁定就没有办法了吗?

回答:

通常情况下,没有证据的维权是相当困难的,但也不是毫无出路,证据没有可以搜集,或者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取证,如果搜集不到的,你也只能从法官本身下手了,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回复时间: 2013-08-31 11:28
你好,建议去当地律协和司法局反应。
追问:

提问:代理律师蔡翔身兼江苏省律师协会执业机构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又作为我方代理律师,这样合法吗

回复时间: 2013-08-31 20:47
不太明白,是你与律师签了协议还是虹亚公司与律师签了协议。如果有证据证明代理律师被虹亚公司收买。那可以撤销仲裁协议。如果没有单从上面传述的几项,我个人看法律师没有问题。
追问:

是我与律师签订的代理服务签议

回答: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律师违反了尽职义务,那么单从上面你说的情况律师没有问题的。一方面要相信律师一方面如果律师有问题可以到司法局反映他的情况,让司法局进行调查。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的。

回复时间: 2013-08-31 23:09
你可以向司法局反映情况,也可以上诉,上诉之后还有申诉,但是诉讼讲究的是证据,在走这些程序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9-01 09:36
投诉去
回复时间: 2013-09-01 09:37
可去律协和司法局反应问题,这两个对律师都有制约作用。
回复时间: 2013-09-01 13:06
你好,请向该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回复时间: 2013-09-01 17:29
投诉解决,如果有证据证明“吃里扒外”损害了你们的利益,可以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9-02 10:17
个人认为,律师的做法并无不妥。
回复时间: 2013-09-04 13:26
情况属实则可以向监督部门反映。
追问:

我现在已经向江苏省司法举报该律师和事务所,已经向江苏省高院申诉,已经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另向江苏省仲裁委申诉,昨日省仲裁委025-83338147回电,他们不是南京仲裁委的上级主管部门,他们只是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不了对南京仲裁委的申诉。请问汪律师,他们不是仲裁委的主管,那南京仲裁委的上级是哪个部门啊,求告知!
另无锡中院执行庭杨文海电话约我下个礼拜去无锡中院协商处理这件案由,找个折中办法,并说坐下,谈谈情况,帮着分析,他再向领导汇报,看看怎么处理。
请问汪律师,我该如何应对?求告知。13806153680陆重明,764068999@qq.com

回答:

股权纠纷案涉及的是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完全不同。个人认为“徐志远律师 ”所讲的方法就很好。但是不可以以个人猜测、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怀疑律师,这样是对律师的一种无辜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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