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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决无效的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再次追认有效

广东-惠州 09-01 09:06  悬赏 20  发布者:wfcaro…… 给我留言  回答:(4)
甲出售个人名下房屋给乙,1年后甲妻丙以本人不知情,甲乙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诉讼并胜诉,判决合同无效,乙需将房屋转回甲名下,判决生效但未执行,后甲与丙离婚,该房屋经被列入财产分割,协议由甲补偿丙金钱,仍在甲个人名下,此时乙是否还需要执行之前合同无效的判决,如果甲追认合同有效,是否其卖房给乙的合同可以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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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1 10:50
不能,除非判决被撤销
回复时间: 2013-09-01 09:20
如果甲和丙未主张执行,你可不执行过户给甲。
追问:

但是如果不拿到甲对于合同有效性的追认,乙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是一直存在瑕疵吗,就是说一旦有人拿之前的诉讼判决出来,这房子就不算乙的了。

回复时间: 2013-09-01 09:35
答:可以另行协商。
追问:

现在就是在协商,甲也同意不过户,但对于乙以后对房屋的处置,是否应当要求甲出具追认书来保障其合法性

回答:

答:按照判决书来履行。

追问:

按判决书,就是要乙过户给甲,甲再过户给乙?不是浪费手续费用吗。不能通过另外的追认来免除这些吗?

回答:

答:可以另行确定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9-01 09:49
可以再协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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