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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观音桥支行投诉信
重庆-江北 09-01 17:28 悬赏 10 发布者:杨明莉 给我留言 回答:(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投诉对象: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观音桥支行营业厅沃德卡区张珏主任、陆敏佳、邹雪
投诉事由:张珏、陆敏佳、邹雪欺骗客户购买保险
2012年2月底,我前往交通银行观音桥支行沃德卡区存款时,我的理财经理陆敏佳向我推销了一款银行理财产品,并吩咐其助理邹雪给我讲解具体细节。当时邹雪对我说,陆敏佳推销的这款理财产品,每年存款10万元,共存5年,共计存款50万元,第6年的利息可达10多万,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6.8%/年。出于对交通银行的信赖和作为交行客户多年良好的用户体验,我在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后购买了此项产品。但出乎意料的是,2012年3月初放在我面前的竟是一份“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号为06677690。
结合整个销售过程和申诉过程,我投诉以下几点:
1、银行理财产品变泰康人寿保险
银行工作人员声称推荐的是6年内就能取回本金的银行理财产品,但最终本人却花10万元(第一年)购买了一份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银行工作人员在这份所谓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误导、欺骗行为。
一是银行工作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从未说明我购买的是一份保险,也未告知此款银保产品的10天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仅向我强调高回报、高收益,利用我对银行的信赖将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二是我从未提供我女儿刘佳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卡号,刘佳也从未在保险合同上“保险人”一栏中签名,结果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成为了刘佳。直到2013年8月,刘佳才知道银行以她为被保险人购买了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
3、所谓的“银行理财产品”——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中存在诸多漏洞。
一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第四页中“被保险人签名”并不是刘佳本人亲自签署。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及《个人寿险投保单》第四页特别载明的提示文字:“以上应由本人亲自签名,否则本投保单无效”的约定,此《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为无效。二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演示表“生存类保险金”一栏明文规定,第一年将给付的10350元钱无法到达“被保险人”刘佳的账户上。三是:按照保险购买流程,还需保险购买者在回执上签字。但是在2013年8月29日之前,我从不知道需要签署一个回执,也从未见到过此回执。
4、合同晦涩难懂,不合理条款隐匿“天书”中
无论财险、寿险,许多消费者反映保险合同条款难以读懂,一些消费者戏称保险合同如同“天书”。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能够从头至尾看完且看懂的人很少,除非那些发生保险事故并产生纠纷,曾经或正在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的。保险公司的合同都是由其法律专家、高级精算师反复推敲订制出来的,但存在片面考虑保险公司利益,存在不平等不合理条款的现象。
5、前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观音桥支行讨要说法时,多次受到工作人员的威胁及辱骂。
2013年8月9日下午4:30,我去该行张珏主任办公室要求解决问题,但张珏态度恶劣,言语粗暴,多次用手指点我的头、脸、鼻子,粗俗地辱骂我全家三代人;扬言威胁要找我公司的麻烦,要到法院起诉我。同时唆使员工要把我的沃德卡退了,并叫保安将我赶出去。另在张珏办公室,她有意损坏了我的手机,导致现在手机使用不灵,经常无信号且自动关机。
望贵公司接函后,慎重对待本宗事宜,积极并及时的全额退还10万元款项,并赔偿给杨明莉造成的损失。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贵公司承担。
投诉人:杨明莉
联系电话:15923388779
2013年 8 月 30 日
投诉对象: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观音桥支行营业厅沃德卡区张珏主任、陆敏佳、邹雪
投诉事由:张珏、陆敏佳、邹雪欺骗客户购买保险
2012年2月底,我前往交通银行观音桥支行沃德卡区存款时,我的理财经理陆敏佳向我推销了一款银行理财产品,并吩咐其助理邹雪给我讲解具体细节。当时邹雪对我说,陆敏佳推销的这款理财产品,每年存款10万元,共存5年,共计存款50万元,第6年的利息可达10多万,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6.8%/年。出于对交通银行的信赖和作为交行客户多年良好的用户体验,我在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后购买了此项产品。但出乎意料的是,2012年3月初放在我面前的竟是一份“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号为06677690。
结合整个销售过程和申诉过程,我投诉以下几点:
1、银行理财产品变泰康人寿保险
银行工作人员声称推荐的是6年内就能取回本金的银行理财产品,但最终本人却花10万元(第一年)购买了一份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银行工作人员在这份所谓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误导、欺骗行为。
一是银行工作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从未说明我购买的是一份保险,也未告知此款银保产品的10天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仅向我强调高回报、高收益,利用我对银行的信赖将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二是我从未提供我女儿刘佳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卡号,刘佳也从未在保险合同上“保险人”一栏中签名,结果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成为了刘佳。直到2013年8月,刘佳才知道银行以她为被保险人购买了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
3、所谓的“银行理财产品”——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中存在诸多漏洞。
一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第四页中“被保险人签名”并不是刘佳本人亲自签署。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及《个人寿险投保单》第四页特别载明的提示文字:“以上应由本人亲自签名,否则本投保单无效”的约定,此《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为无效。二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演示表“生存类保险金”一栏明文规定,第一年将给付的10350元钱无法到达“被保险人”刘佳的账户上。三是:按照保险购买流程,还需保险购买者在回执上签字。但是在2013年8月29日之前,我从不知道需要签署一个回执,也从未见到过此回执。
4、合同晦涩难懂,不合理条款隐匿“天书”中
无论财险、寿险,许多消费者反映保险合同条款难以读懂,一些消费者戏称保险合同如同“天书”。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能够从头至尾看完且看懂的人很少,除非那些发生保险事故并产生纠纷,曾经或正在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的。保险公司的合同都是由其法律专家、高级精算师反复推敲订制出来的,但存在片面考虑保险公司利益,存在不平等不合理条款的现象。
5、前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观音桥支行讨要说法时,多次受到工作人员的威胁及辱骂。
2013年8月9日下午4:30,我去该行张珏主任办公室要求解决问题,但张珏态度恶劣,言语粗暴,多次用手指点我的头、脸、鼻子,粗俗地辱骂我全家三代人;扬言威胁要找我公司的麻烦,要到法院起诉我。同时唆使员工要把我的沃德卡退了,并叫保安将我赶出去。另在张珏办公室,她有意损坏了我的手机,导致现在手机使用不灵,经常无信号且自动关机。
望贵公司接函后,慎重对待本宗事宜,积极并及时的全额退还10万元款项,并赔偿给杨明莉造成的损失。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贵公司承担。
投诉人:杨明莉
联系电话:15923388779
2013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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