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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纠纷
江西-赣州 09-06 12:41 悬赏 0 发布者:CHUMMY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乙丙丁四人当初为居住而一起合作建房,当时地方政策为防止私人合建,无法征收税,所以建房只能由一个户名,当时为争得此户名各不相让(有户名可得到政府移民补贴和小孩转学便利),后来用抽签方式,甲方抽中为代表户名,为防止将其他人的产权和证件用于它用,于2008年2月11日在我家起草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甲方为了抵赖产权分割和办证分摊费用,甲方联合其弟(第三人)共谋将三、五、六层房产和地土使用权证一并抵押(存放)于房产局,抵押期最长为十年。对方只要房产抵押贷款就必须同土地使用权证一并存放(抵押)房产局,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无法分割所有产权,只要拖到七年后,合同就失效,分户和费用就可以抵赖不用分摊,同时又可达到贷款经商一举两得的诡计。
合作建房所有的都是公平同等的,都是共同策划、共同集资、共同筹办、共同出力的方式建造的,而且合同第五条3项规定不可私自处理或用于抵押等行为。土地使用权未分割,土地使用权证是共有的证件,未征求乙方和丙方的同意擅自处理就是违约,土地使用权证在被受时间和条件约束下,不管是存放还是抵押其意相当属违约行为,这种行为都会造成乙方和丙方的伤害和损失。
办理房产证是2008年9月28日办出来,2008年10月13日甲方和丁方就拿来贷款,当时我们在广东务工。对方贷款认为只贷自己的房产,也不需征得我们的同意,擅自将土地证一并抵押(存放)到房产局,后来我们多次要求过户,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经过我们一再追问下才承认是私自贷款抵押了。从此以后本人多次要求甲方还贷取回共用土地证过户,而甲方为了私自利益,明知我们多年要求产权过户,不但不还贷拿回共有土地使用权证来过户,还将第六层也一并抵押贷款,而且抵押期限还是10年。
甲方为了抵赖给办理分户和承担分户费用,将房产贷款用于集体土地建房非法盈利,房产贷款必须将土地证同时抵押,共有土地证抵押后就无法分户,而对方将贷款抵押为10年,合同约定为7年内过户,所以被申诉人根本就不想分担出钱过户,从08年年底起我们就一直要求过户,但被申诉人以种种借口拒绝,而房产过户费用一年比一年增加,我们的经济负担一年比一年加重,无奈之下才起诉,甲方于一审开庭前两天才还贷取回共有土地证。
以上事实从一审二审中可查明,对方贷款是将共用的土地使用证一起抵押(存放)房产局,因为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证是没有分割的,对方未征得乙丙方的同意将共用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存放)房产局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管对方是否有将土地进行估价,土地证是否‘抵押’还是‘存放’,这种‘存放’是受条件限制的,如果没有还贷,土地证是无法取出的,土地证无法取出也就无法过户,所以在合同中的第五条第3项约定:“甲乙丙丁任何一方不得将共同购买的地皮以任何形式私自处理或用于抵押等行为,若经发现并证实,违约方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追加违约方20万元人民币处罚金"。而对方利用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私自贷款,为自己盈利不还贷款还不够,还想抵赖平摊过户费用,实在无法忍受下去,只好争取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这一条款一、二审也已证实,一审认为构成违约,二审即认为只贷款自己的房产和土地(土地和土地证未分割属共用拥有),未将被申诉人私自处理共用土地和土地使用证的违约行为进行判定,判为合法贷款未违约,这是一种明显的错误和偏袒的判决。本人不服,请各位帮帮忙!如何进行维权,谢谢好心人士!
合作建房所有的都是公平同等的,都是共同策划、共同集资、共同筹办、共同出力的方式建造的,而且合同第五条3项规定不可私自处理或用于抵押等行为。土地使用权未分割,土地使用权证是共有的证件,未征求乙方和丙方的同意擅自处理就是违约,土地使用权证在被受时间和条件约束下,不管是存放还是抵押其意相当属违约行为,这种行为都会造成乙方和丙方的伤害和损失。
办理房产证是2008年9月28日办出来,2008年10月13日甲方和丁方就拿来贷款,当时我们在广东务工。对方贷款认为只贷自己的房产,也不需征得我们的同意,擅自将土地证一并抵押(存放)到房产局,后来我们多次要求过户,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经过我们一再追问下才承认是私自贷款抵押了。从此以后本人多次要求甲方还贷取回共用土地证过户,而甲方为了私自利益,明知我们多年要求产权过户,不但不还贷拿回共有土地使用权证来过户,还将第六层也一并抵押贷款,而且抵押期限还是10年。
甲方为了抵赖给办理分户和承担分户费用,将房产贷款用于集体土地建房非法盈利,房产贷款必须将土地证同时抵押,共有土地证抵押后就无法分户,而对方将贷款抵押为10年,合同约定为7年内过户,所以被申诉人根本就不想分担出钱过户,从08年年底起我们就一直要求过户,但被申诉人以种种借口拒绝,而房产过户费用一年比一年增加,我们的经济负担一年比一年加重,无奈之下才起诉,甲方于一审开庭前两天才还贷取回共有土地证。
以上事实从一审二审中可查明,对方贷款是将共用的土地使用证一起抵押(存放)房产局,因为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证是没有分割的,对方未征得乙丙方的同意将共用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存放)房产局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管对方是否有将土地进行估价,土地证是否‘抵押’还是‘存放’,这种‘存放’是受条件限制的,如果没有还贷,土地证是无法取出的,土地证无法取出也就无法过户,所以在合同中的第五条第3项约定:“甲乙丙丁任何一方不得将共同购买的地皮以任何形式私自处理或用于抵押等行为,若经发现并证实,违约方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追加违约方20万元人民币处罚金"。而对方利用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私自贷款,为自己盈利不还贷款还不够,还想抵赖平摊过户费用,实在无法忍受下去,只好争取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这一条款一、二审也已证实,一审认为构成违约,二审即认为只贷款自己的房产和土地(土地和土地证未分割属共用拥有),未将被申诉人私自处理共用土地和土地使用证的违约行为进行判定,判为合法贷款未违约,这是一种明显的错误和偏袒的判决。本人不服,请各位帮帮忙!如何进行维权,谢谢好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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