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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深圳地税系统的房地产契税政策变更导致损失

河北-廊坊 09-08 20:19  悬赏 0  发布者:mx4838 给我留言  回答:(0)
房产契税问题咨询:
我10年于深圳购买一套不足90平的房产,购买后1年(2011年 )在深圳国土局当时的契税政策鼓励下交纳了契税  政策内容见下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

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1]124号

2011-04-28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该价格为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或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0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12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内容规定是的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即我于2010年网签购买之房产不能享受1%的契税优惠。

我按照规定缴纳了3%的契税 并办理房产证。目前由于还在按揭 房产证于银行进行抵押.但是到今年(2013年9月1日)后,深圳地税出台了新的契税政策

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我市此次出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刚需购房者的负担,考虑到购房者的购房网签时间与实际过户时间有差异,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现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深地税发[2013]19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已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或买卖合同,但在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尚未办理房地产证或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选择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深规土告[2013]7号)的规定适用相关政策。

-


  二、上述纳税人也可选择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4号)的规定适用相关政策,并在办理房地产证的同时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在2013年的最新政策 深地税发[2013]195号 中却声明进行网签但是未缴纳税款者,可以按照缴纳税款时间适用。

造成的现象是 提前纳税的我 要比同期买房 但是延迟纳税的邻居多缴2万多的税款。这样的现象可否起诉朝令夕改的深圳本地税务系统 要求追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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