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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月9日两高公布司法解释的非法经营的问题

北京-西城区 09-09 17:40  悬赏 25  发布者:itgame…… 给我留言  回答:(6)
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

本人现在做了一些网站,有时一些企业来找到我,要求发一些他们企业的正面宣传稿,(是企业宣传稿,不是负面),收取了一点点费用,10元左右一篇。

由于9月9号两高公布了司法解释,我想请懂法律的朋友,帮我看一下,我这适用今天两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吗,我从来不发负面或违法信息,只发企业正面宣传类的稿子。

希望帮我回复一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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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9 19:44
您好,不发虚假信息即可
回复时间: 2013-09-09 20:29
你好,不能发虚假信息即可。
回复时间: 2013-09-09 17:42
要看具体宣传内容了。
追问:

(六)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此外,考虑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往往是以公司、企业等形式组织进行的,《解释》第七条也对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作出了规定,并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了单位犯本罪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标准。

回复时间: 2013-09-09 20:23
要按你发布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开网站有没有合法的经营手续等。
回复时间: 2013-09-09 22:52
你好,如果发布真实的信息,应当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3-09-10 06:27
你好,不能发虚假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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