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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湖南-常德 09-11 19:54  悬赏 0  发布者:史奎林穗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的已故前夫2008年因向好友石某借款4万元,此事我本人并不知情,因其有赌博等恶习我与其2009年离婚,此时石好友石某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3%,并写下借条但是石某并未告知我债务,2009年-2012年上半年前夫下海打工与我并没有联系,2012年下半年检查前夫患有肝癌并回家治疗(因我与其同一个国有厂上班,有医保卡)因病情严重与2013年元月过世,是我女儿和女婿为其办理了后事,在此期间石某也并未向女儿他们提起债务,但是今年也就是时隔4年多时间后,石某向镇法院起诉,法院调解不成判决我向其支付债务和利息,我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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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1 20:48
由于此债务发生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如果你对此债务并不知情,也么没有用此笔钱来享受利益的话,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对方可以举证的例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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