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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纠纷

江苏-南京 09-13 08:36  悬赏 0  发布者:szzedr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母亲是一离休干部,她生前一直住在一公租房内,面积只有50多平方。这房子最早是分给我继父的,我继父早在40多年前就去世。继父去世后他的房子被单位收走了三分之二,只留了50多个平方给我母亲住。承租人名字改成我母亲的名字。经过房改和落实离休干部政策,我母亲单位就按这50多平方的面积和我母亲应享受的面积(我母亲可享受110个平方)之差给了面积不够的补差,我们认为这房子应该是政府认定的给我母亲居住的房子。可我母亲去世后,房子所属单位说这房子是他们分给我继父的,那么我继父的子女也有权利来承租这个房子。这样一来,我只能承租到这房子的三分之一面积,只有十几个平方,只能放放我母亲的遗物,根本无法居住。请问经过房改后,这房子应是属于我母亲和她家人永久居住(此房不卖)?还是由房子所属单位说了算?如果房子单位说了算,那我母亲的住房权益该向哪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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