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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经营管理权纠纷
贵州-毕节 09-13 20:16 悬赏 15 发布者:ty4563…… 给我留言 回答:(0) 周律师您好:
我乡某村李大、李四、李五三兄弟因一幅自留地的经营管理发生纠纷,特向您请教如何处理及适用的相关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事实经过如下:
1、李大、李四、李五发生自留地经营管理权争议的原因是李大、李四认为该自留地是其三兄弟的母亲王氏留下的,三兄弟拥有平等的经营权,而李五则认为该自留地是村里分配给李五之妻江氏及其自己的子女的,只有江氏及其子女有经营管理权。
2、李氏三兄弟均为非农户口且不在本地本村,但李五之妻江氏及其子女是该村农业户口并参与了第一土地承包,也在该村居住。
3、该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于1980年底进行,而三兄弟之母王氏(为该村农业户口)于1977年死亡,死亡前主要是与李五之妻江氏居住(死亡时与李大户居住)。
4、该村自留地的具体分配时间已无从考查,但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在任的村干部中有一人出具证实材料说村里从未收回过(含王氏的)自留地,其余村干部则出具证实材料称1979年该村曾按当时村里的实际人口重新丈量并分配自留地。
5、1986年李五之妻江氏及其子女全部农转非迁出该村,到某设区的市落户。此时,李家已无任何农行家庭成员为该村成员。迁出时江氏曾将其以为承包户头承包的土地中的一幅0.6亩的土地租给该村黄某户经营管理。
6、二轮承包时,江氏户无任何一人参与该村组织的发、承包活动,该村也未将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证填发至江氏户,但该村仍填写了一份以江氏为户头、内容包括江氏第一轮承包的全部土地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证,同时在该二轮承包证中的流转登记表中又将全部土地进行了流转登记,流转登记理由为农转非转出,未注明流转后的经营管理权人。该二轮承包证村里填发给了黄某户(黄某户口述称二轮承包时曾与村里协商过将自己承包的一幅0.6亩的同质级土地调换在江氏那里租种的土地,因当时村里同意才填发此证给黄某户)。
7、二轮承包后,因建设需要,该村将江氏名下的土地中的部分划拨给一些本村的失地群众。
8、2012年,江氏回到该村与黄某户因租种的0.6亩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发生纠纷,黄某的理由是该0.6亩土地村里已调换给了他,而江氏则认为村里从未收回过任何一户农转非的土地。乡里通过调查后,以江氏户已整户农转非且迁入设区的市、江氏户未参与第二轮发承包的事实、江氏不具备耕管条件和黄某提供的流转登记中未注明流转后的经营管理权人、流转登记的范围大于0.6亩争议土地、调换行为并未真正落实(两幅0.6亩的土地黄某都在耕管)、村里对调换土地的事实的证实材料自相矛盾的理由将江氏名下的全部承包地(含有争议的0.6亩)的经营管理权确认归村集体拥有。2013年,该村所在的县政府将江氏名下的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归江氏所有(理由为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江氏应交回承包地未交回而村又未行使收回的职责和行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9、现李大、李四以江氏实际占有的一幅自留地是其母王氏名下为由与李五及江氏产生纠纷(江氏实际占有的其它地块均不是自留地)。
我乡某村李大、李四、李五三兄弟因一幅自留地的经营管理发生纠纷,特向您请教如何处理及适用的相关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事实经过如下:
1、李大、李四、李五发生自留地经营管理权争议的原因是李大、李四认为该自留地是其三兄弟的母亲王氏留下的,三兄弟拥有平等的经营权,而李五则认为该自留地是村里分配给李五之妻江氏及其自己的子女的,只有江氏及其子女有经营管理权。
2、李氏三兄弟均为非农户口且不在本地本村,但李五之妻江氏及其子女是该村农业户口并参与了第一土地承包,也在该村居住。
3、该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于1980年底进行,而三兄弟之母王氏(为该村农业户口)于1977年死亡,死亡前主要是与李五之妻江氏居住(死亡时与李大户居住)。
4、该村自留地的具体分配时间已无从考查,但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在任的村干部中有一人出具证实材料说村里从未收回过(含王氏的)自留地,其余村干部则出具证实材料称1979年该村曾按当时村里的实际人口重新丈量并分配自留地。
5、1986年李五之妻江氏及其子女全部农转非迁出该村,到某设区的市落户。此时,李家已无任何农行家庭成员为该村成员。迁出时江氏曾将其以为承包户头承包的土地中的一幅0.6亩的土地租给该村黄某户经营管理。
6、二轮承包时,江氏户无任何一人参与该村组织的发、承包活动,该村也未将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证填发至江氏户,但该村仍填写了一份以江氏为户头、内容包括江氏第一轮承包的全部土地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证,同时在该二轮承包证中的流转登记表中又将全部土地进行了流转登记,流转登记理由为农转非转出,未注明流转后的经营管理权人。该二轮承包证村里填发给了黄某户(黄某户口述称二轮承包时曾与村里协商过将自己承包的一幅0.6亩的同质级土地调换在江氏那里租种的土地,因当时村里同意才填发此证给黄某户)。
7、二轮承包后,因建设需要,该村将江氏名下的土地中的部分划拨给一些本村的失地群众。
8、2012年,江氏回到该村与黄某户因租种的0.6亩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发生纠纷,黄某的理由是该0.6亩土地村里已调换给了他,而江氏则认为村里从未收回过任何一户农转非的土地。乡里通过调查后,以江氏户已整户农转非且迁入设区的市、江氏户未参与第二轮发承包的事实、江氏不具备耕管条件和黄某提供的流转登记中未注明流转后的经营管理权人、流转登记的范围大于0.6亩争议土地、调换行为并未真正落实(两幅0.6亩的土地黄某都在耕管)、村里对调换土地的事实的证实材料自相矛盾的理由将江氏名下的全部承包地(含有争议的0.6亩)的经营管理权确认归村集体拥有。2013年,该村所在的县政府将江氏名下的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归江氏所有(理由为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江氏应交回承包地未交回而村又未行使收回的职责和行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9、现李大、李四以江氏实际占有的一幅自留地是其母王氏名下为由与李五及江氏产生纠纷(江氏实际占有的其它地块均不是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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