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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逾期没有搬回

河北-邯郸 09-16 11:43  悬赏 0  发布者:杨燕慧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1年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过渡期为24个月,小区其他住户如期回迁,我们家至今没有回迁,多次询问原因也没有回答,现如今新房交工,让我们结算,对于赔偿问题,开发商态度恶劣,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益,我们应该从那几个方面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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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6 11:44
按协议起诉
追问:

那我可不可以选交钱把房子钥匙那到手以后在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9-16 16:08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有事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9-16 12:42
收集证据,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9-16 16:30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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