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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再审以时效支持宅基地出檐侵权。再审建议后二审法院不采纳、到那维权?

贵州-贵阳 09-16 17:00  悬赏 0  发布者:545843…… 给我留言  回答:(2)
案由:大河供销社百仓库房建于1952年,1991年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1998年刘孝忠建房时西面二楼水泥楼平越界一米多,对百仓库房东面的部份宅基地构成遮盖。2009年申诉人取得百仓库房产权,诉求一审法院排除妨害。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供销社转让百货仓库库房及地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该宅基地依法有享有使用权,该仓库房东侧墙外一米宽的基脚属仓库宅基地部份, …… 到2009年转让给原告,原告对此现状是应当是知道的、现在要求行使该请求权,依法难予支持……”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南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上诉人屋面超出的部份是否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否拆除的问题。从上诉人在一审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被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事实综合分析,双方相邻应是一小路,被上诉人所建房屋二层屋顶部分向上诉人处延伸,该超出的部份未包含在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核准的150.3平方米之内。但本案系相邻关系,即不动的产所有人,因通风、采光、通行、排水等相邻双方的便利性。从本案上诉人诉请看,其并未主张被上诉人的二楼顶屋檐对其房屋使用造成上述方面的影响,而主张的是影响拆旧建新的计划,其诉请不述于上述相邻关系的内容。被上诉人二楼顶屋向上诉人处延伸的部份,对上诉人今后的建房是否造成影响,影响程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本院对上诉人请求拆除被上诉人二楼屋顶向上诉人处延伸的部份的请求不予支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一终字第311号》纠出“2009年周超受让取得该房屋时亦未提出异议,二审据此认定周超对此现状应当是明知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认定周超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留言人:周超
2013年9月16日
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大河村十九组
联系:1376540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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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16 17:38
你好,如果法院主动援引时效判案,是极其错误的。法院不但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而且不能向对方释明,只有当对方主动援引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时,法院才考虑时效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9-16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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